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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基本问题研究.pdf

第 10 卷 ·第 2 期 宿 州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Vol. 10 .No .2 2 1) 1) 7 年 4 月 d Ou r n a 1 0 f SUZh 0 U Ed UCa t i 0 n I n St i t Ut e APr. 2007 我 国行政强制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徐 燕 ( 东南大学 江苏 ·南京 2 10 0 0 0 ) 摘【 要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 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公法上的金钱给 付义务和行为、不行为的执行,以及即时强制三种类型。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行政强制的统一立法,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 1 年3 月起,着手调研起草统一的 行《政强制法》,到20 20 年4 月,已形成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本文旨在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行政强制制度,对我国 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反思。 关「键词1行政强制 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 行为 不行为的执行 即时执行 [中图分类号]Dgl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一5534(2007)02一oo 52we 03 一、行政强制概述 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和人 民法 院为实现具体 行申请,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为相对人确定义务 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 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点行政强制与行政上的即时 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强制包括两个 强制截然不同,即时强制需要依据具体行政行为,而 方面: 一是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而实施 的行政 直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强制执行; 二是为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 (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 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①。本文主要在与台湾地区行 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 政执行进行比较,因此仅仅把行政强制限定在第一 状态,即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层面,也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上。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 (五)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强制性和法律规定 政机关或者由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 性。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未经法 力的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律规定,不能成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②。 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 关于行政执行的性质问题,学术界不乏争论。我 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 国大陆学者倾向于行政行为说,即除了行政强制中 的基本 内涵主要包括 5 个方面: 的法院执行外性质上属于司法执行外,行政强制在 (一) 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 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③。台湾学者对于行政执行行为 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首先,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义 的性质争议较多,多数权威学者如吴庚、董保诚等皆 务实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其次,相对人是 认为行政执行乃行政事实行为,但是新近学者如李 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义务,而不是无法履行义务;第 建 良认为行政执行的性质不宜一概而论,而是应当 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已超过法定期限。 借鉴德国行政法④,区分基础性行政行为与执行性, (二) 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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