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药品采购程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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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常用药品采购程序 编号: 页码: 附件: 颁布者: 首次发布日期: 审核日期: 修改日期: 批准人: 1.政策 为确保临床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缓解病人症状所需药品的供应,根据《药品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医院药品目录》规定的“常用药品”采购的全过程。 2.目的 加强医院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采购程序,有计划地采购药品,使常用药品维待一定数量的库存,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 3.标准 3. 1医院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获得批准文号的合格药品;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药品采购实行银行转账采买制度(经批准的特殊情况例外)。 3.2严禁采购假药、劣药,未经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严禁采购其他医院的自制制剂。 3.3医院以招标的形式选择药品经营企业,对经营企业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做好记录。 3. 3.1药品供货商招标的原则:公正、公开、公平竟争,严禁暗箱操作。 3. 3. 2供货商资格要求:医院选择的供货商应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需要卫生许可的,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以上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期间,供货商信誉良好,能保证24小时内供货,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3. 3.3招标前准备:公司采购部将拟招标的药品品种(限定到每种药品的生产商和剂型及规格)分发给供应商,供应商做招标前准备,提供各自的招标所需的证件及必要的验证证明、拟招标药品的价格。公司采购部收集全部资料,对供货商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医院的医学和药学专家,通知各供货商,择期召开招标会。 3. 3. 4招标时,应通知有关领导及专家到场,对供货商进行资格审核及所提供的药品质里和价格(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药品的样品)进行验证。 3. 3.5招标会结束后,采购部对符合供货要求的供货商所提供的可供药品的品种及价格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处理原则是同一药品生产厂商生产的药品,首选通过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供货商经营的药品,供货商条件相同时,选择价廉的药品。经计算机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制成《医院常用药品供货商登记表》。表中每种药品只能有一个主供货商,1~2个备选供货商。组织有关医药学专家对处理结果和表中内容进行复核,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供货商及其提供给医院的药品品种范围。 3.3.6招标工作中所制定的《医院常用药品供货商登记表》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商(指详细的生产商,而非“国产”、“进口”字样)或产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供货价,首选供货商,备选供货商一、备选供货商二。药品编排顺序按《医院药品目录》编排的顺序编排。药品供货价如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且价格发生调整的,可适当调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原则上在供应合同期内,不可提高价格供货(可以降低价格供货)。 3.4常用药品采购过程中应首选《医院常用药品供货商登记表》收载的首选供货商。首选供货商有药品供应且价格未调高的药品品种,不得采购备选供货商的药品。当首选供货商暂时缺货时,可依次选择备选供货商1、备选供货商2的药品。当首选供货商或其他备选供 货商缺药超过一个月时,采购部应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更换首选供货商或备选供货商。当三种供货商均无货供应而其他供货商有货供应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采购其他供货商提供的药品。因政府价格调整或其他原因,生产厂停止生产且市面上无其他厂的同类药品供应的,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停止该药品采购,药事管理委员会推荐或由医务人员改用其他同类药品。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应当撤消首选或备选药品供应商所有药品的供应。被取消药品供应资格的经销商所供应的药品,依次由备选供货商替补,并根据招标结果,补充相应的备选供货商。 3.5.1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未发生变化,供货商随意提高所提供的药品价格,或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供货合同期内,供货商随意提高药品价格,提价药品品种达该供货商提供的药品品种总数的1/5的。 3.5.2所提供的药品经验收连续三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累计十批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药品入库验收细则》验收后予以退货处理的。 3.5.3连续三次或累计十次(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的。 3.5.4抢救病人急需急救药品时,供应急救药品的供货商无特殊原因,所供应的急救药品在2小时内不能供货的。 3.5.5供货商其他信誉不良的,或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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