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docVIP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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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签发,严格木材运输证申办程序,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和偷漏育林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范围内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签发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须申办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   第四条 木材运输证分为《出省木材运输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区内木材运输证)两种。《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由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区内木材运输证》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木材运出自治区境外的,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在自治区境内(含县内)运输的,申办《区内木材运输证》。   第五条 申办木材运输证,应由木材的销售者 申办,也可由木材销售者委托木材购买者申办。非经营销售的木材需要运输,由木材所有者申办。   第六条 申办木材运输证应当向木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凡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运输木材的,还应提交具有木材检尺资质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同时分别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及票据:   (一)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育林基金征收票据。   (二)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交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   (三)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交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   (四)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有关的票据。   (五)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提交海关进口票据。   (六)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销售的,提交村民委员会、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运输树蔸树木,属于野外采挖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木材运输过程中确需要改变木材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的,凭所持木材运输证件到改变运输方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木材运输到达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后,木材还需要转运的,木材所有者应在十日内持木材运输证件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否则,所持木材运输证不能再作为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木材所有者的申请,可以视情在备案的木材运输证上注明延长此证作为申办木材运输证依据的时间,延长时间在三十天内。   第九条 申办一个火车皮木材运输证,纸材、非规格材按45-50立方米;规格材按55-70立方米,锯材按80-90立方米签发。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装运的,经签证单位实地核实后,按实际装载的数量核发。   第十条 申办锯材、人造板运输证,原木折算成锯材按60%-70%出材率计算;单板、拼接板、指接板、细木工板消耗原材料比例按1比 1.1-1.5 折算。特殊情况的,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定,其木材消耗比例按批复的比例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质的木材运输,由木材所有者凭木材来源合法票据和证明到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   第十二条 对木材销售者提交申办木材运输证的票据及证件,经审查合格给予签发木材运输证的,必须收回并附在所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后面备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   (一)不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二)所提交的证件及票据未齐全的;   (三)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失效的证件、票据或提交的证件及票据中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未按当地木材市场销售价缴纳育林基金的;   (五)收、发货单位不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不符,木材起运点不符等货、证不符的;   (六)购买木材单位不明确,木材运输终点地址不详的;   (七)其它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运输木材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签发的木材运输证,由签发的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   审查申办人的票证,发现提交伪造、涂改以及失效的证件、 票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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