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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1 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风险、损失、费用) 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险别 4 英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当运输中的货物遭受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货物的内涵 英《1906年海上保险法》“货物是指商品,不包括个人物品和船上使用的库存品及供应物质,如无任何相反之习惯,甲板上所载的货物及活牲畜必须另行承保,不得列于一般货物名称之下” 我国《海商法》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 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货物”是指具备商品性质的货物,其内涵不断扩大 货物的内涵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甲板货也需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予以明确,并额外投保特别附加险—舱面险,否则即使已投保一切险,对货物装于甲板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货物的内涵 货物的包装材料与标签是否是货物保险标的的一部分,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如果贸易习惯要求必须具备一定标准的包装,则此包装就应视作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即使在保险单上未明确载明,也应归入保险标的范畴之内。 二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保险期限的运程性 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保险价值的定值性 被保险财产的他制性 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运输工具不同: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包保险等其他运输货物保险 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涉外货物运输保险 我国保险实务中,通常将其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风险 损失 费用 一、风险 海上风险 海上自然灾害(暴风雨、雷电、海啸等) 海上意外事故(搁浅、触礁、碰撞等)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政府扣押等) 海上风险的含义 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风险是指因航海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例如海难、火灾、战争、海盗、抢劫、盗窃。。。。。。或在合同中所注明的风险”。 注意:风险的含义包括偶然性。不包括自然损失,如航行中的船舶因风浪侵袭而造成的自然磨损。 海难 海难又可分为海上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海难是海上固有的风险。 海上自然灾害 恶劣气候:一般是指因海上暴风雨、台风、飓风、大浪等自然现象引起船舶颠簸、倾斜而造成船体破裂、船上机器设备损坏,或使货物浸水、散包、破碎、冲走,以及因关闭通风舱致使舱内的湿度过大殃及货物等损失。 不同时间、地点,恶劣气候的标准不同 海上自然灾害 雷电 地震 海啸: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 洪水、火山爆发、浮冰 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通常包括浪击落海和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及储存处所等。 海上意外事故 火灾、爆炸 沉没 碰撞: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 触碰:船舶在水中与船舶以外的其他物体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而造成损害的事故。 搁浅、倾覆、失踪、投弃 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 搁浅 是指由于意外的原因船底与海底、海滩、海岸或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沉船、木桩等)紧密接触,并搁置其上持续一段时间,失去继续航行能力的行为或状态。 注意: (1)搁浅必须是意外发生的,对于某处经常发生的搁浅,则不能视为搁浅。 (2)必须搁置持续一段时间,一般来说,失去继续航行能力。 (3)船舶搁浅时,如果货物已载于船上,保险人则应对该货物的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其损失的近因并非搁浅,保险人仍旧负责。 例如:某船发生搁浅,经救助脱浅,船舱里货物受损,然而该船在搁浅后又遭遇恶劣气候,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搁浅是否是该货物损失的近因并不清楚,此时如果被保险人以船舶曾经搁浅为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必须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船舶发生搁浅时,货物已经装在船上。 失踪 船舶在海上航行,失去联络超过合理期限的一种情况,因船舶失踪会导致被保险船舶全损和被保险货物全损。 (1)各个国家对于“合理期限”的规定不同。 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2)保险人赔偿后,失踪的船舶又重新出现,该船的所有权则应归保险人。 投弃 是指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人为地合理地将船上的部分货物或船上的部分设备抛入海中而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共同海损的一种。 抛弃不包括的范围: (1)不包括抛弃已经失去价值的货物或由于货物的内在缺陷而被抛弃,如水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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