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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
思考 案情:张某与“富婆”赵某在旅游期间相识,一见如故,当晚在某宾馆开了房间住宿。睡觉前,张某催促赵某先去卫生间洗澡。赵某将自己衣服脱光后放在床边,然后去洗澡。之后,张某赶紧抱起赵某的衣服、手提袋和手机开门逃走。赵某在卫生间听见声音不对,急忙出来,见张某将自己的衣服和财物全部拿走。赵某欲冲出房门追赶张某,但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迫于面子很犹豫。此时,张某在门外边跑边喊:“你有本事就追呀!”赵某闻言大怒,扯下床单裹在身上紧追张某。张某故意往大街上人多的地方跑,赵某不惧,连追两条马路,抓住了张某。 ■问题: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几种意见 ? * 侵犯财产罪 一、概述 (一)概念与构成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 问题一:甲将摩托车借于乙,晚上又将给摩托车偷回,是否构成盗窃罪? 问题二:甲的摩托车被乙偷走,甲后来发现实情,没有报警而是将该摩托车偷回,是否构成盗窃罪? 问题三:甲的摩托车被乙偷走,丙后来知道该情况,就将该摩托车偷走,是否构成盗窃罪? (1)本权说。财产罪的法益是所有权与其他本权。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我国传统的观点——所有权说 (2)占有说。财产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 (3)中间说。同时考虑本权与占有。 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本权的情况下,如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法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罪的法益。 对象:公私财物 (1)包括有体物、无体物 (2)包括地产、不动产 盗窃、抢夺、聚众哄抢、挪用资金罪:动产 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故意毁坏罪:动产或不动产 (3)是否近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 (4)是否包括违禁品? 2、客观方面: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 攫取: 一是通过各种方式使他人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 二是暂时非法占有、使用他人的财产。 毁坏: 一是直接使财产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行为; 二是通过使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丧失或者减少来破坏生产经营。 3、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 暂时占有、使用目的(如挪用资金罪); 不法所有目的 为自己不法所有 为他人不法所有 2、如何理解不法所有目的 A 非法控制说,指将他人的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B 不法所有说(排出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C 非法获利说 D 意图永久排除所有权说 (二)财产罪分类 违反意思罪 占有移转罪 利用意思瑕疵罪 直接取得罪 占有不移转罪(侵占罪) 取得罪 间接取得罪(赃物罪) 毁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财产罪的既遂标准 控制说 失控说 失控+控制说 (四)《修八》的修改: 1.废除了盗窃罪的死刑(264条); 2.提高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274条); 3.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条之一) 二、抢劫罪(263、269) (一)概念与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压制对方反抗 得到财物 1、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 方法行为—暴力、胁迫、其 他方法 目的行为—劫取财物 (1)暴力的程度 ?最严重 故意杀死或者致人重伤 事实上压制被害人反抗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最轻微 (2)胁迫 暴力是身体强制 胁迫是精神强制 胁迫的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但是胁迫将要侵害的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胁迫的内容是暴力 (3)其他方法 (4)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3、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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