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故意与过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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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故意与过失

责任故意 一、故意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包括: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其他法定事实。 二、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构成要件要素说(违法类型说); 第二,既是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又是责任要素; 第三,责任要素说 三、关于故意的学说 认识说:预见说或者观念说,认为故意是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具有认识。 希望说:又称意志说或者意欲说,认为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仅有对其行为性质及其结果的认识还不够,还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直接故意) 动机说:根据对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给予“反对动机的形成”的影响,将未必的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相区别。 详言之,即在行为人没有否定认识的情况下,以其是否给自己的行为的动机以影响为基准,被肯定时成为未必的故意,在否定时成立有认识的过失。 容认说:犯罪故意的成立,仅有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是不够的,但也不需要必须希望结果发生。行为人认识并希望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固然是故意;行为人认识并容认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认为是故意。 盖然性说:为了故意的成立,仅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够的,认识它的盖然性是必要的。 盖然性说,根据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程度”高低,理论上区别未必的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是成功的。然而,盖然性与可能性不过是程度的差别,所以划定其界限困难。且未关注意思。 四、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与故意 违法性意识不要说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限制故意说 虽然不需要违法性的认识,但是,存在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是责任故意的要素。分为两种 第一,在缺乏违法性的意识上行为人存在过失时,与故意同等对待; 第二,站在人格责任论的立场上认为,即使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只要按照至此的人格形成承认其存在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就可以从中看出行为人直接的反规范的人格态度,可以承认责任故意。 责任说 故意的观念是以犯罪事实的表象为内容的事实的故意,违法性的意识乃至其可能性是与故意不同的独立的责任要素。并认为,行为人现实地意识了违法性时,对其进行的责任非难最重;虽然没有意识到违法性,但是,加强注意的话就能够意识时,就要归咎轻程度的责任;没有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时,就阻却责任。 五、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确定的故意,犯罪事实的认识确定的场合。 包括: 第一,择一的故意,结果的实现虽然是确定的,但数个客体中必有一个发生犯罪事实; 第二,概括的故意,指结果的实现虽然是确定的,但对结果的发生仅有概括的认识; 第三,未必的故意,结果本身的发生不确定的场合,即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无确定的遇见,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真意。 事前的故意和事后的故意 事前的故意,误认为已经完成特定的故意犯罪,事实上犯罪事实并没有发生,进一步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当初认识的事实才发生的场合。当初的故意就叫事前的故意。 事后的故意,指没有故意实施特定的行为,在实施行为构成中才产生故意,而将以后的事态置于自然推移的场合的故意。 突发故意和预谋故意 突发故意,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意图产生于瞬间并且被立即执行。 预谋的故意,指行为人经过事前的深思熟虑后决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决意犯罪后又经过反复谋划实施的犯罪行为。 六、错误与故意 错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错误分为事实的错误与法律的错误。 事实的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认识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法律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违法判断与客观的违法不一致。 具体的事实错误 也称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包括:方法错误、客体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解决方法: 具体符合说,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只有具体的不一致才阻却故意的学说。 法定的符合说,指为了成立故意犯,行为人的认识与发生的结果在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概念的范围内符合、一致就够了,不需要具体地一致的学说。至于对部分事实的误解,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和犯罪的既遂状态。 〔三〕抽象的事实错误 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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