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身份要件与共同犯罪关系浅论
身份要件与共同犯罪关系浅论
摘要:
目前,身份要件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在我国的刑法中欠缺统领全局的总则性规定,仅是在分则部分具体条文中作了规定。虽说这样的立法模式对于所规定的罪名有更具体的指导作用。但是,刑法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犯罪现象,因此,在刑法总则中建立相关规定也是必要的。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的探讨,从纯正身份犯身份与共同犯罪、不纯正身份犯身份与共同犯罪以及消极身份与共同犯罪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在不同的前提之下的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有身份者教唆或者帮助无身份者以及无身份者教唆或者帮助有身份者的不同场合下,行为人的关系是否可以构成共犯,以及各行为人是否可以构成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之下,当然地进一步讨论了各种情形之下的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并通过这些方面的浅析,以期能为理论和立法等层面提供参考素材。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纯正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 消极身份
当前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认为,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能够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特定资格或者人身状态。所谓的特定的资格,是指构成某一罪名所必须具备的特定的资格;而所谓的人身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事实情况。① 它的含义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的身份是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系的、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特定身份或者某些生理特征。
一、究竟何为身份
从诸多学术著作中可以窥见,中外学者和立法多以犯罪主体作为着眼点来界定身份的,这就是否认刑法上的身份在犯罪对象中的存在以及消极身份的存在。而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
① 马克昌、 《犯罪通论》第119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看,犯罪对象的身份或者消极身份也能影响定罪与量刑。其次,只承认刑法上身份的法定性
而否认法律规定之外的身份的存在也是不合理的。就纯正的身份犯而言,身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就不纯正的身份犯而言,有些身份则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自由裁量的,比如亲属身份。再次,比如德国刑法,认为“身份是特定的个人要素”,但对于此“特定的个人要素”又界定不清,造成其外延过大、内容抽象。所以,综合各种概念界定,本人认为将刑法中的身份作如下表示较为合理:刑法中的身份指的是,行为人或者对象所具备的,可以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资格、地位或者人身状态。其中的资格说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罪,自身所必须具备的某种资格。比如犯贪污罪,就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军人犯军职罪,就必须具备军人的资格等等。其中的地位说的是犯罪行为人以及犯罪行为对象在所参与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比如刑法规定中的投敌叛变罪的行为主体、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的行为对象,以及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都是具备这种地位。其中的人身状态,指的是行为人的事实状态,比如行为人是否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等。本文讨论的是行为人的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即行为人的身份对于共同犯罪的构成、定性以及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此,行为对象的身份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虽然我们并不能否认行为对象的身份也是刑法上的身份这一论断。
本文为了体系的一致性和更易于理解不同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在研究上做到周延,将刑法上的身份分为纯正身份犯身份、不纯正身份犯身份与消极身份。下面分别作简要介绍:
纯正身份犯身份
所谓纯正身份犯,又称为真正身份犯和构成身份犯,是指在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体仅仅限于具有一定身份的情形。比如受贿罪、贪污罪等,即因为犯罪人的身份才构成犯罪的情形。而这种情形下的犯罪主体所具有的身份就是纯正身份犯身份。纯正身份犯身份的内涵和外延与构成身份、定罪身份是一致的。在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的分类中,纯正身份犯身份属于积极身份,而不属于消极身份。刑法理论将只有具备一定身份才能构成的罪称为纯正身份犯罪,即犯罪主体具有这一身份的,实施该行为才能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达到圆满。此时的身份对构成要件的达成所起的作用当然属于积极的。比如,一般人窃取国家财产的,不能构成贪污罪,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窃取国家财产的,即可构成贪污罪。此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对于贪污罪的构成来说,就是积极身份。但是,在消极身份犯中,如果存在纯正身份犯身份(构成身份、定罪身份),也就是说行为人因为具备了特殊身份而使得在一般情况下犯罪构成可以圆满的不再能够圆满。一般人为一定的行为应当构成该罪的,行为人因为具有特殊的身份要素而使得其不构成该罪。我们能够将这种一般人都能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身份犯罪吗?这种情形理论上是存在的,但是却是没有存在的必要的。比如,一般人携带枪支的,犯非法携带枪支罪,但是具有配枪资格的警察携带枪支的则不构成该罪,具有配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