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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本质、起源和知识体系
第三章 道德的本质、起源和知识体系 一、道德的本质 二、道德的起源和目的 三、道德的知识体系 一、道德的本质 道德是人们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精神—实践方式) 道德是一系列具有社会重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个人善待自己和他人的重要精神力量(德性) 道德是人们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 科学的认识方式——求真 艺术的审美方式——求美 道德的超个人功利主义方式——求善 真:即真理性,指主观是否符合客观;相符为真,不符为假。 善、美属于价值范畴。(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 道德是一系列具有社会重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与纪律、习俗、技术规范的区别在于其社会重要性。与法的区别在于法是权力规范,道德是非权力规范。 可分为三大类 禁止某些行为的规则。 禁止某些行为的同时,要求做出与被禁止行为相反的行为。 鼓励性质的理想价值。 道德是个人善待自己和他人的重要精神力量 道 二、道德的起源和目的 1、道德的起源和目的 2、个人为什么需要道德 3、社会为什么需要道德 3、社会为什么需要道德 思考与讨论: 1、无私利他的利他主义道德 2、集体主义原则的自我牺牲 参考书目: 1、穆勒:《功用主义》 商务出版社 1957年版 2、麦金太尔:《追寻美德》 译林出版社 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 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 3、契约论 契约论伦理学诉诸人们的道德共识,把道德的基础确立 在人们平等的“同意”上。 它认为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是人们行动所 依据的道德和政治的原则。因此,道德真理不是由单个主体 的直觉所发现的,而是在共同的直觉或平等的基础上所确立 的。 当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话语商谈伦理学所讨论 的根本问题是如何进行话语协商,因而也可以说是如何 确立契约、契约活动如何有效的一种伦理学。 一般契约伦理学都建立在假设的契约或同意的基础上,而哈贝马斯则探讨真实的协商契约的可能性,以及真实的契约商谈的才能达成价值共识的问题。 4、德性论 那种把人是什么和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置于中心 地位的伦理学理论。 我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与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并 不是可以分离开来的。 人的道德行为往往并不是人们思虑的结果。德性 则是人所具有的内在的精神性气质,它可以通过行为 倾向或行为习惯表现出来。 思考与讨论: 1、同属于德性伦理学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 儒家伦理学有何不同? 2、当代的麦金太尔和罗尔斯争论的实质是什么? * * 功利的善:客体的固有属性满足主体的欲望、需要。(主体的物质需要) 价值(善) 道德的善:行为属性满足了他人与社会的需要。(主体的精神需要) 美:客体的关系属性满足了人的审美需要。 (主体的精神需要) 科学认识为我们提供了知识,有助于人类的福祉。 但人与世界的关系,不只是认知关系,人不只是认知 主体;人与世界的关系,还是情感交流的关系,(可 欲之谓善,充实之为美),人同时作为审美主体与 德性主体存在。情感世界使我们感受到美,能过一种 充实的有意义的艺术生活,而人作为德性主体,承担 着道德义务,尊重自然,关注社会人生,改变着我们 的意识与行为,从而真正找到人类的精神家园。 道德把握世界的特殊性: 从认识导向行动(能做——应该做,价值取向),把现实推向未来(应然的命令方式),通过改造主观世界从而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 两条途径: 在现实中追求理想(道德榜样、理想社会) 把现实义务化(道德规范、准则) 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 法律中还存有 一些道德观念并不起任何重要作用的广泛领域。 技术性的程序规则、流通票据的规则、交通规则的 法令以及政府组织规划的细节, 一般都属于这一类。在这 些领域中, 指导法律政策的观念乃是功效与便利, 而不是 道德信念。 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是部分重叠的。禁止杀人、 强奸、抢劫和伤害人体, 调整两性关系, 制止在合意契约 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 都是将道德观念转 化为法律规定的事例。 在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仍处于 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线。 也许在将来的某个时候, 帮助处于严重危难中的人 的义务, 会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领域 转入强制性法律的。 考察世界法制史上道德法律化的历程, 可以发现在道 德与法律之间呈一种双向流动的样态: 一些道德规范正向 流动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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