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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埋藏物 (1)概念:是指埋于地下或藏于他物之中的财物,有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没有现实占有。 (2)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或者是他人,或者是某单位或国家。如果既不属于国家或单位,又不属于他人,即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3)所有权人有意埋于地下,具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遗忘物,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 总结侵占罪的本质: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一变成自己所有。 第一,行为对象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等都是行为对象之一,而不是全部;第二,行为方式是变成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只是变成自己所有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盗窃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诈骗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欺骗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侵占罪: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许多人可能认为,既然侵占罪的行为结构这么简单,那为何实务中侵占罪的定案率不高?那是因为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许多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不知道行为人下落而无法告诉。 2.主观交付意识对方客观上有交付行为,但主观上没有交付意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所谓交付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将财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自愿转让给了行为人。交付意识需具备两个要件: (1)被害人具有意识自治能力。这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前提。 例如,甲欺骗小孩的压岁钱。因为小孩没有意思自治能力,即使小孩由于认识错误而表示放弃,这种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仍视为小孩没有交付意识。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之所以将欺骗小孩、精神病患者财物视为盗窃,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2)被害人对所交付的财物具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注意,不要求是正确的认识,否则就没有受骗了)。简单讲,就是要求明明白白看到、意识到眼前的财物就是自己要交付的财物。唯有如此,才称得上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 例1,甲在超市将电动剃须刀放进饼干盒里,收银员乙扫描后以一盒饼干的价格收款放行。甲有欺骗行为,乙有认识错误并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但是没有交付意识,因为对交付的财物没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交付的是一个剃须刀,没有认识到的原因是根本就没有看到电动剃须刀。甲属于盗窃,而非诈骗。 例2,甲在超市,将一辆小孩玩具车(300元)的条形码从车座上撕下,贴到另一辆小孩玩具车(3000元)的车座上。收银员乙看到车及条形码,扫描后收取300元并放行。甲有欺骗行为,乙有认识错误并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而且有交付意识,因为对交付的财物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所交付的是一辆玩具车,因为乙看到了这辆车,只不过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车的价值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原因是甲实施了欺骗行为。甲属于诈骗,而非盗窃。 (三)三角诈骗 概念。一般的诈骗发生在两人之间,即受骗人和受害人是同一人。三角诈骗是指受骗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人。 例如,甲来到乙的办公室,乙不在,对乙的秘书丙谎称:“你老板让我来取他的笔记本电脑,让我维修。”丙不知情便将电脑给了甲。受骗人是丙,受害人是乙,甲的诈骗属于三角诈骗。 3.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或地位。 例1,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人,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被害人。因为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地位,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例2,废品收购站老板甲欺骗员工乙说:“王某曾对我说,他家院里的跑步机坏了,要当废品扔掉,让我们去拿,你去拿回来。”乙不知情,将跑步机拿了回来。甲是行骗人,乙是受骗人,王某是被害人。因为乙不具有处分王某财物的权利或地位,是甲实施盗窃的工具。甲是利用乙的不知情进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4页。 4.三角诈骗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害人是否受骗。三角诈骗中,受害人没有受骗。诈骗罪间接正犯中,受害人同时受骗。注意: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例如,甲将头痛粉交给乙:“这是毒品,卖给丙,拿到钱我们平分。”乙不知情,便将“毒品”卖给丙,丙竟然以为是毒品而购买。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乙作为诈骗工具,实现自己欺骗购买人钱财的目的。丙既是受害人,也是受骗人。又如,上述保姆案,甲是三角诈骗,受害人是主人乙,但乙没有受骗,受骗的是保姆。 【总结1】三者区分: 三角诈骗:行为人一受骗人(有处分权利)一受害人(没有受骗)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一受骗人(没有处分权利)一受害人(没有受骗) 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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