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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新变化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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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增加专节“技术侦查措施”的问题。 1993年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都规定了“技术侦察措施”,而且执法实践中因应侦查犯罪的需要而长期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 修改决定第57条增加专节“技术侦查措施” 是新法的一个突破性的亮点,也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我国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的有效对接的具体体现。 特殊侦查措施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2005年)第五十条: 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电子监视、特工行动和控制下交付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1988年-1989年)第1条定义中有“控制下交付”的规定 ☆ 对于公安机关来书说,必须要明确的是:这既是授权,也是限权。 公安机关应该深刻认识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反映到刑事诉讼法上,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1996年和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向在于规范侦查权并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 可以形象地说: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拿出5个条文的篇幅增加“技术侦查措施”,就像是在一直加紧捆住公安机关“左手”的同时,放开了公安机关的“右手”。 ☆ 3.传唤、拘传的问题 修改决定第57条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传唤、拘传行为进行了规范。 对侦查人员来说,不执行甚至是不正确执行这一规定将带来难以避免的诉讼风险,涉嫌触犯新刑诉法第54条和第58条,讯问笔录将作为以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证据而予以排除。 因此,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应当表明饮食和休息时间。 (二)强制措施运用方面 1.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提请逮捕的问题。 新刑诉法第69条第4款:“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新刑诉法第79条第3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规范侦查活动,促进人权保障 ☆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第115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5类违法行为→申诉或控告 14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5类违法行为是指: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完善强制措施,促进人权保障 1.修改决定第21条(新刑诉法第65条),增加规定: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还必须同时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条件; 明确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才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性条件。 8 2.修改决定第24条,增加三个条文(其中的新刑诉法第73、74条) 从6个方面完善监视居住的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第57条 3.修改决定第28条(新刑诉法第83条),修改增加: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暂时不通知的“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严格限定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4.修改决定第30条,增加一条(新刑诉法第86条),增加: 审查批准逮捕时有“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等3种情形,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5.修改决定第31条,增加一条(新刑诉法第91条),增加: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6.修改决定第32条,增加一条(新刑诉法第93条), 检察院应当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7.修改决定第33条 (新刑诉法第95条)、第35条(新刑诉法第97条)分别增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权;“辩护人”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8.修改决定第34条(新刑诉法第96条)修改增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修改决定第40条(新刑诉法第116条)修改增加: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规范调查工作,促进人权保障 5 2.修改决定第41条(新刑诉法第117条)修改增加: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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