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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第二讲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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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扈彩霞 立案管辖 所谓立案管辖, 指的就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系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但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 ----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拾金”(14公斤黄金,价值近300万)案 侵占罪:拾金(“不”)昧 侵占罪和盗窃罪 270(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64(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000-3000)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万-1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30万-5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拾金”案 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人员指示到另一个柜台办理。王某于是离开柜台,并将一个装有一只小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留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当时没有人知道,小纸箱装有14555克黄金首饰。案发后,估价约300万元。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了机场一间厕所。后梁丽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到黄金首饰店鉴别,证实是黄金首饰。 当日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 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拾金”案 判断梁丽的行为是“捡”还是“盗”,关键是看其拿走的物品究竟是“遗忘物”,还是“受害人实际控制下的财物”。但在此案当中,受害人王某是在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员告知需要到10号柜台办理,因此将行李留在19号柜台前,到22米远的10号柜台办理。王某离开期间,梁丽将装着黄金的纸箱当成“遗忘物”拿走,很难判断梁丽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判断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检察机关取消公诉后,梁丽接下来的命运取决于受害人的决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此案将到此为止;如果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梁丽,梁丽是否构成犯罪将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当中的黄金首饰失主——东莞这家珠宝公司负责人表示,东西找回来就好,他们不会再追究梁丽的责任,不会起诉梁丽,因此梁丽已完全恢复自由。 注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系纯粹自诉的案件,奉行绝对的不告不理原则。 只要被害人不提起告诉,则公检法绝对不能介入。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案例运用 1、二娃偷偷将翠花家的一群羊赶走卖掉,获得赃款3000元。翠花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足以证明二娃盗窃的证据,要求追究二娃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不予受理 B、告知翠花向公安机关控告 C、先受理,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依法受理 案例运用 2、二娃向翠花表白遭拒,怀恨在心,遂产生了毁容的想法。某日,趁翠花不备,二娃向翠花的脸上泼了盆硫酸。 (1)倘若为轻伤,翠花起诉到法院。因翠花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二娃的伤害行为,审判长决定自己搜集证据。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2)倘若为重伤,翠花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否受理? 案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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