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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 主任医师 证据载体 (1)为人所感知。 (2)在现场和现场外遗留反映案件事实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的痕迹、物品、文字材料,即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依附于物这一载体。 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按其存在形式划分,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律对每一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作了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行政执法中当事人自认的效力? 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作出的认同行政执法部门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它具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从而免除行政执法部门相应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自认除外。 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主体:必须是案件的适格的案件当事人。 2.自认内容:只能是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3.自认形式: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原则,默示为例外。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是口头的必须由两名监督员详细记录,并经当事人确认。 4.自认时间:必须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开始到案件终结(行政处罚作出前)时间段内。 是指当事人在案件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行政执法部门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或不能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只要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原因,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场笔录的法定证据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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