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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关于领土争端的案件
柬埔寨王室:扶南王国—真腊王国—吴哥王朝—金边王(吴哥王朝放弃首都吴哥迁往金边存存)—柬埔寨王朝(在1993年复辟) 公元889年吴哥王朝第四位君主耶索华曼一世策划在扁担山脉建造一所圣寺。 后历时200多年,历经13位君主,约1152年才正式完工,并成为吴哥王朝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大型石宫建筑之一。 随着泰人的兴起,打败了吴哥军队并建立了素可泰王朝(今泰国)。两国之后的数百年间一直持续着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但泰国一直占上风。 17世纪起,中南半岛上另一国家——越南强大起来,柬埔寨夹在泰国和越南间过着艰难的日子 公元1864年,法国殖民者在一个月内占领柬埔寨,后控制越南、柬埔寨、老挝三国,建立法属“印度支那联邦”。并许诺柬王室和人民从泰国手中夺回领土吴哥、暹粒、马德望等省。使得两国领土纠纷更复杂。 1893年,法国击败暹罗(泰国)。1904年,泰国被迫统一和法国进行勘界谈判。 绘制边界地图 二战期间,泰国一度占领柏威夏寺,但战后被迫交回。后1953年柬埔寨独立,泰国军队又占领柏威夏寺。从1954-1958年,双方开始谈判,但得不到解决。双方外交恶化,陈兵边界,互相动武威胁。 1959年10月6日,柬埔寨将官司诉至海牙国际法庭。 1962年6月15日,海牙国际法庭以9票赞成、3票反对,裁定柏威夏寺归柬埔寨,同时以7票赞成、5票反对判决泰国向柬埔寨归还所有从柏威夏神庙中夺走的文物。 一、管辖权问题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受理当事国之间争端的基础是他们对法院的管辖权予以承认和接受,这种承认和接受的表达方式有三种: 一、争端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通过达成协议,自愿将特定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这被称为“自愿管辖”、 二、缔约国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特别约定,将某些事项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被称“协定管辖”。 三、当事国通过发表单方声明的方式表示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被称“任择强制管辖”。 柬埔寨:柬埔寨与泰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任择条款”都发表了接受国际法院强制性管辖的声明 泰国:自己在1950年5月20日所做的接受强制管辖的“展望”声明是针对国际联盟下的国际常设法院的;此外,还援引“空中事件案” 国际法院:驳回泰国有关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认为自己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实体问题 柬埔寨:泰国已经接受了该地图 泰国:一、地图不是当时法国与泰国设立的混合委员会共同绘制的。 二、地图存在严重错误,按照边界条约,两国边界以扁担山分水岭为界,柏威夏寺应属泰国。 三、这张地图没有经过泰国政府接 受,而且泰国在各个重要历史时期都占有 该寺庙。 海牙国际法庭的判决书写道: “在勘测地图交给暹罗当局50多年间,泰国从未对柏威夏寺的归属权提出任何异议, 泰国政府甚至在1930年时在柏威夏寺向一名法国殖民官员颁授政府荣誉称号,说明泰国事实性接受这一边界划分。 因此,柬埔寨应当是这座寺庙的主人。”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的理由 一、泰国政府在1908年收到地图后实际上有充分机会表示反对,但是不论当时还是后来都没有这样做。因此认定那张地图已经得到默认。 二、泰国不能以地图错误作为申辩理由,因为这样的申辩“不能被允许作为使同意成为无效的因素,如果提出这样的申辩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促成了这个错误,或者他可以避免这个错误,或者情况足以使该方注意到错误可能发生的话”。 三、至于泰国提出的在各个重要时期的占有行为,只是本地当局或者地方当局的行为。 但是在具体划界时,国际法院还是照顾了泰国的情绪,将两国之间的边界划在通往柏威夏寺的半山腰石梯的第186台阶处,换言之,尽管柏威夏寺属于柬埔寨,但是通往该寺庙的通道却分属泰柬两国。 三票反对 法官摩兰娜·奎塔、顾维钧、斯潘德 错的仍然是错的,不能以后来根据错误而做出的行为就成为对的。 空中事件案 以色列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规定:“曾经依据国际常设法院第36条所谓之声明而现在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之间而言,在该声明期间尚未届满之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据此认定保应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保加利亚在1921年7月29日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36条“任择条款”发表单方申明,表示无期限的接受国际联盟下的国际常设法院管辖。 1946年联合国成立后,保于1955年正式加入,同时自动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但是它没有再发表过新的声明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否认了以色列的主张,理由: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只适用于在国际常设法院解散之前已经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的国家,而不适用于像保这样,原本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只是多年后加入联合国才自动成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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