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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第四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第五节,国际贸易支付 第六节,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重点掌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 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 ★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国际支付手段等内容 总括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交易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统制性规范)。 国际贸易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这一节是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经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也有出简答题的时候,以选择题形式考查更是屡见不鲜,主要考查学生记忆、理解、运用国际贸易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重点、难点)P186 重要提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讲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其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或者是根据某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 (??) 单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解析]:A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国际”是指营业地处在公约不同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划分标准。选项C、D,则为公约所明确排除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即通过发价和接受两个阶段,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 形式要件:订立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国际上以成为一种趋势。 “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 1、发价(重点、难点) (1)发价或要约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此意思表示的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价的构成 :(多选题或简答题) (3)发价的效力 (4)发价的撤回和撤消(简答:比较发价的撤回和撤消) 1、发价 ①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所谓“特定的人”,即不是一般公众或任何人,所以刊登普通商业广告或向广大群众散发商品目录、价目表以及提供商品信息等等,因为没有特定对象,不能构成发价。凡类似这样一些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表示订约意思的建议,只能视为发价邀请,即邀请人们发价;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十分确定”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三是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③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即发价人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 但一项生效的发价,对被发价人来说,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还可就发价内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动,送还发价人,这便是所谓“还价”。还价,在法律上视为新的发价,原发价人如愿按改动后的条件订立合同,他可以作接受的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改动”即假如它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目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被发价人的答复仍构成接受。因此成立的合同,其条件即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在的更改为准。 依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而消失,即使在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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