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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研究论夫妻财产制与交易安全
论夫妻财产制与交易安全
我国婚姻立法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制实务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运作。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难免存有先天不足:法律规定过于简略、概括,对法律适用考虑不周。婚姻当事人处理具体夫妻财产关系时,裁决夫妻财产争议,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而对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现行规定又生诸多后天不适。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得不到应有保障。这既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不利于民事交易的秩序化。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关注交易安全问题,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范,应更加务实、周到,各种规定应规范化。以利于法律的运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民事交易安全应成为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原则 交易安全,是指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安全问题。在民事法领域,广义的交易安全包括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方面。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交易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保护交易安全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首先,它体现了利益保护平衡与道德正义的要求。交易中善意无过失之人,其交易利益不因与静态利益相抵触而得不到保护,这既是法律公平的要求,也是社会道德的精神。其次,它体现了经济效益的要求。若一味强调静态财产利益安全,交易人每笔交易之前,为防止不测损害,均须详细调查对方的各项情况,费时耗财,原本活泼迅捷的民事交易便会裹足不前。有了交易安全保护,交易人可以从交易前的调查中解脱出来,缩短交易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更可避免更多人因担心交易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而违心放弃大好交易机会。第三,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个体交易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其纵向和横向的各项继起交易、局部交易、行业交易乃至整个社会交易网的安全与稳定,即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交易安全不仅具有满足个体安全的价值,更具有维护全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关系密切,它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规范夫妻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从事民事交易时,交易的有效与否、利益的享受,离不开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已婚公民以个人、夫妻双方还是代表家庭从事民事交易,夫妻实行何种婚姻财产制,夫妻是否订立财产制契约,以及夫妻财产契约选择何种财产制、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变更如何,夫妻如何行使财产权利等等,不仅关系到夫妻各方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同样涉及与之发生各种民事关系的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对民事交易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此,在民事活动中,交易相对人有权了解与自己做交易的对方,实行的是何种夫妻财产制,是否有资格进行交易,会否受到来自交易一方配偶的干预;而作为交易一方的配偶也有权了解其夫或妻所从事的民事交易是否涉及本人利益,从而作出支持或阻止该项交易活动。 二、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强化对民事交易安全的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我国社会经济关系和个人财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个人家庭都成了商品交易甚至是商品生产参与者,夫或妻、夫妻共同体乃至家庭,成为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婚姻立法必须明确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相互之间的界限与范围以及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各种权利。避免因财产权限不明确导致夫妻在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损害配偶他方合法权益,引发婚姻纠纷或家庭矛盾,影响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民事交易或者财产流转,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第二夫妻财产的种类、价值、内容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部分社会成员拥有巨额个人财富。个体和私有经济已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在某些领域甚至已占据了“半壁江山”。必须注意的是,拥有巨额财富的社会成员并不限于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拥有价值巨大的个人财富。知识分子靠知识致富,技术参股、因突出贡献而获政府重奖、按比例分享转让知识产权净收益等越来越普遍的做法,使知识分子更多地成为“知本家”。夫妻财产的种类、价值、内容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使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问题与纠纷大量涌现,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的协调突显重要。因此,规定夫妻财产制时,应当注意拥有巨额财富社会成员的特殊要求,建立和健全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否则,有可能会挫伤一部分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同时还会影响到与之发生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妨碍民事交易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对民事交易安全保护的缺漏及其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婚姻立法只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调整和保护,而忽视对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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