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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小组成员:朱力
张磊
刘晋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定义 - 概述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类型
中国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演变
货币发行准备率
定义-概述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是为约束货币发行规模维护货币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货币发行者在发行货币时必须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准备。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从演进轨迹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金银准备阶段,第二是保证准备阶段,第三是管理准备阶段。其中金银准备阶段是在金属货币制度下实行的,后两个阶段是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实行的,这些阶段的演化与交替的经济根源是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客观需要。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类型
各国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因国情不同而内容各异,最核心的是设置发行准备金原则的区别。发行准备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现金准备,包括有十足货币价值的金银条块、金银币和可直接用于对国外进行货币清算的外汇结存。另一种是证券准备(又称信用担保),即以政府债券、财政短期库券、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有高度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发行担保。从历史上看,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有过以下五
种基本类型。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类型
十足现金准备制
又称单纯准备制,即发行的兑换券、银行券要有十足的现金准备,发行的纸质货币面值要同金银等现金的价值等值,实际上这种纸质货币只是金属货币的直接代用品,只是为了便于流通。这种制度仅在金属货币时代适用。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类型
部分准备制
又称部分信用发行制、发行额直接限定制、最高保证准备制。部分准备制最先在英国出现,其要点是由国家规定银行券信用发行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须有百分之百的现金准备。随着发行权的集中,这种限额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增加。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类型
发行额间接限制制
包括:
①证券托存制,即以国家有价证券作为发行保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公债是银行券发行的保证,如1863年美国的《国民银行条例》;
②伸缩限制制,即国家规定信用发行限额,经政府批准的超额发行须缴纳一定的发行税,1875年德国曾采用此制;
③比例准备制,即规定纸币发行额须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准备,如1913年美国的《联邦储备法》。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类型
最高限额发行制
又称法定最高限额发行制,即以法律规定或调整银行券发行的最高限额,实际发行额和现金准备比率由中央银行掌握。法国自1870年起采用这一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类型
商品足值保证制
即以计划价格投入流通的大量商品作为纸币发行的保证。在中国则表述为百物本位制。80年代末以前,苏联以及东欧各国大都采用过这一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类型
各种货币发行准备制度都曾以某种方式规定了中央银行的黄金准备数量,但由于经济制度中的矛盾,经济活动规模的迅猛扩张,黄金准备占银行券发行总额的比例普遍锐减。货币发行制度过于依赖黄金准备,银行券的稳定只有依靠与黄金兑现来保障,必然导致货币流通数量不足,中央银行集中的黄金准备也无法应付剧烈波动的经济货币需求。因此,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各国普遍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这种信用货币形式上仍是银行券,但其实质已接近纸币,黄金已退出流通,信用货币不仅不能与黄金兑换,而且已不用黄金作为发行准备。法国于1939年取消了银行券的黄金保证制度;英国于1939年 9月颁布法令将英格兰银行的黄金储备全部移交国库;美国于1968年1月取消了银行券的黄金保证。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发行,主要以国家证券作保证,黄金实际上已作为一种普通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成为一种取得外汇的最简便的手段。世界货币发行制度的总趋势是发行银行券由可兑现金银向不兑现金银、由现金准备向保证准备、由保证准备发行向货币供应量的管理与控制逐渐过渡。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央银行的纸币发行中隐含着政府的纸币发行因素,为稳定通货带来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中国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演变
中国纸币产生于宋代,而法定纸币的发行起于清末。
中国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演变
清代
1897年5月27日成立中国通商银行,清政府授予发行纸币特权。
1904年3月14日清政府开始计议设立大清户部银行,1905年8月在北京成立户部银行,制订章程32条,授予户部银行铸造货币、代理国库、发行纸币之特权。这是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实为银两兑换券。
1908年户部银行改名大清银行,发行的纸币同户部银行相差无几。清末钱庄、银钱店、官银局都发行纸币,有银两票、银元票、钱票等三种。都以当时银价定值,缴纳钱粮赋税均可通用,谁家发行由谁家负责兑现。既未规定发行限额,也未建立发行准备制度。
1909年6月清政府颁布《兑换纸币则例》19条,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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