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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
第十一章 材料、设备进场前报验检查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用于项目建设的所有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装置是否长期运行。把好这一关,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关键性作用。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负责承建的所有项目。第二节报检制度第一条工程项目所用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前,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清单、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设备、材料报验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上述资料和实物进行核验后批准签字,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第二条监理单位将以监理通知的形式,规定工程用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的频次、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工程报验单等具体要求。第三条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质量缺陷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验或拒签,被拒签的设备、材料、构配件严禁进入施工现场。第四条对于不按要求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核验,私自使用工程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等的施工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扣罚工程款等处罚。罚款金额1000-2000元。第五条第十二章 工序质量报验检查及签认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工序质量报验检查及签认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负责承建的所有项目。第二节程序和制度第三条工序质量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必须严格实行关键施工工序质量签证制度。第四条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控制级别分为见证点(W点)和停止点(H点);第五条凡列为见证点(W点)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确认,如果监理人员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见证,则施工单位有权进行W点的施工和操作;第六条凡列为停止点(H点)的“特殊过程”和“特殊工序”,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控制点到来之前通知监理人员实施监控,如果监理人员未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施工单位应停止进入该H点相应的工序,未经监理认可不能越过该控制点;第七条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各单位工程工序质量控制重点、承建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确定各单位工程的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和控制级别,并以《监理通知》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第八条施工中到达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时,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在确认上道施工工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监理表格要求填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报验单》,报请监理工程师确定检查时间;第九条监理工程师按照约定时间对关键施工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汇总,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并自检合格后,重新报验,经监理工程师复检确认后,施工单位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一条若监理工程师对于已隐蔽的隐蔽工程的质量有异议,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检验。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三检、一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后签认。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各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查员的报验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备案,并定期对各施工单位的关键施工工序质量一次报验合格率进行汇总、公布。第十四条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一次报验合格率,是考核参建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将作为月工程进度计量和拨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根据各施工单位的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一次报验合格率统计情况,监理单位将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罚。第十五章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现场财产安全,共同创造文明有序的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环境,协调参建人员在施工现场的行为规范,强化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总体指挥和监督职能,遏制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根据HSE管理计划,特制定本处罚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现场施工的所有承包商及参建人员。第三条:本制度由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制定,由发包方工程部负责实施。第四条:除本规定之外,本工程有关HSE方面详细规定见PR-00-C-PM-007《施工现场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PR-00-C-PM-014《施工现场HSE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规定》。二、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先由建设单位按青海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青海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办理报监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报告书》手续。开工条件:已办妥安全监督手续;已按规定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专、兼职安全员;工程总分包关系确定,工地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安全管理资料正式建档;场地布置、生活设施、食堂、厕所等已按有关要求设置,并配备七牌一图等。第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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