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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1证券资产管理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经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三种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该业务具有以下几点特点(1)证券公司于客户是一对一的(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
集合性,证券公司于客户是一对多。
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向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
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2熟悉证券公司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观礼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外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熟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1守法合规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
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指定
商业银行代理推广。
(七)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
准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八)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九)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
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十)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净值的3%。
熟悉客户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资产托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以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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