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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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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1) 第二章 考试机构……………………………………………………………………(2)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4) 第四章 附则…………………………………………………………………………(7) 附件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9) 附件B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40) 附件B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49) 附件D 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50) 附件E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51) 附件F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管)………(53) 附件G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56) 附件H 特种设备焊工焊绩记录表…………………………………………………(57)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与主要受力构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上述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采用计算机考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 (二)改变或增加焊接方法; (三)改变或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 第八条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金属材料焊工考试内容、方法结果评定)】”,并且在批准项目页中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分别用代号“Y”和“J”表示); 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同时包括“承压焊”、“结构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结构焊”, 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 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没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 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不必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质检锅〔2002〕109号)、2006年10月27日《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中有关焊工的考试组织、考试与管理等相关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承压焊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A1 适用范围 规定了金属材料焊工考试内容、方法、结果评定及项目代号。适用于特种设备用金属材料的气焊、焊条电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等离子弧焊、气电立焊、电渣焊、摩擦焊、螺柱焊和耐蚀堆焊的焊工考试。 2 术语 2.1 焊工 从事焊接的。2.2 手工焊 焊工用手进行操作和控制的焊接填充金属可以由人工送给,也可以由焊机送给。 2.3 机动焊 焊工操作焊机进行调节与控制而完成焊接。 2.4 自动焊 焊机自动进行调节与控制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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