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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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3.1 基本要求 1 3.2 水源及水处理 2 3.2.1 水源选择要求 2 3.2.2 水源工程 2 3.2.3 水处理 3 3.3 水量、水压、水质 3 3.3.1 水量 3 3.3.2 水压 3 3.3.3 水质 4 3.4 给水系统 4 3.4.1 系统选择 4 3.4.2 水池、蓄水池 4 3.4.3 加压、减压 5 3.4.4 管网 6 3.5 用水点装置 7 3.5.1 灭火装置 7 3.5.2 给水栓 8 3.5.3 喷雾装置 8 3.6 管道 9 3.6.1 管材 9 3.6.2 管件 9 3.6.3 管道敷设 9 3.6.4 管道防腐 10 3.7 自动控制 10 4 维护与管理 11 5 培训 12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鄢正文、吕俊高、姬有仓、李维光、华道友、鲜林、刘益文、吴冰。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 其他参照执行。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3-20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5-2005 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所有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供水施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应与煤矿消防、防尘和生产供水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1.2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提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3.1.3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3.1.4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相互协调。 3.2 水源及水处理 3.2.1 水源选择要求 3.2.1.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水质以及水资源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靠的水量保证; b) 选择水源应符合节约天然水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c) 应优先考虑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的可能性,但是必须经过处理达到表1的要求; d) 地面水源工程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水文、环境、交通、供电及工程地质等因素。 e) 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必须考虑矿井开采对水源的影响。 3.2.1.2 水源的日供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计算。 3.2.1.3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供水施救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水源或多个水源。 3.2.2 水源工程 3.2.2.1 地面水源工程应保证供水可靠、管理方便,并应使取水、净水、输水各个环节相互协调。 3.2.2.2 在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且经济合理性时可开发井下水源。 3.2.2.3 在井下就近取用深部含水层所含地下水时,应根据井下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水源开发不会对矿井的安全构成威胁。井下对承压较大的含水层打钻,应执行GB 50213-2010的规定。 3.2.2.4 井下水源工程及设备硐室必须布置在稳定的岩层内,并结合井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统一考虑。井下水源井的位置应根据相关的采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 3.2.2.5 井下取水井所在硐室应有施工及检修的空间,其高度应满足水源井施工及维修时提升钻杆和井管的要求。 3.2.2.6 当取用原水水质达到用水标准的井下涌水时,应建立与采、掘、运输等生产活动相隔离的保护区及专用的水仓。不需进行处理的水从水源到水池或加压泵站不宜采用明沟输送。 3.2.3 水处理 3.2.3.1 地面水源的净水工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和表1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 3.2.3.2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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