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控制设备装置规则’、‘电业线路与电信线交叉并行细则’修正草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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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控制设备装置规则’、‘电业线路与电信线交叉并行细则’修正草案

「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電業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細則」 13:50~14:00 報到 14:00~14:10 主持人致詞 臺灣綜合研究院 楊研究員正光 14:10~14:30 臺灣綜合研究院簡報 14:30~16:30 逐條暨綜合討論 議題一:「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之修正 議題二:「電業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細則」之修正 16:30 散會 一、「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之修正 「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係依電業法第34條規定訂定,其控制設備係指電業電力調度控制系統之控制設備及控制線路,作為調度控制中心之監視、調度、指令、操作、計量、執行及控制等傳輸用。依本規則內容係規定控制線與供電線間之垂直間隔、控制線與電信線間之垂直間隔及控制線距地面之架空高度等。如需修正,需參考「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美國NESC)修正),其係依電業法第34條規定訂定,而依該修正草案第3條規定本規則之適用範圍為電業之供電與其通訊之線路、設備及相關作業實務,即電業之通訊線裝置應依本規則施行。電業之通訊線係包括電力調度控制線、電力調度電話線及防情電話線等,所以兩規則同樣規定電業之通訊線裝置,且亦同樣依電業法第34條規定訂定,形成同一電業有兩種相同之通訊線裝置規則,對執行業務人員並無意義,且無此需要,所以「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不予修正,並予廢止,並將本規則併入「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內。況且該修正草案之通訊線路與通訊設備裝置之規定條文,包括架空及地下通訊線至少有65條,較本規則之規定條文僅6條更為多些,且更充實完整。日後對通訊線裝置,可直接依修正後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施行。 「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併入「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之說明如下表: 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 說明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 兩規則之依據法源相同,本規則第一條可併入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所稱控制設備,係指由電業所裝置,專供調度或控制電力系統各項裝置及維持工作之完全或供電之繼續而設之各種電氣設備及線路。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公營、民營電業之供電與其通訊之線路、設備及相關作業實務。 兩規則均規定電業之通訊線路及通訊設備之裝置,本規則第二條可併入修正草案第三條。 第三條 控制設備除前修規定外,不得作為他用,並不接接入私人住宅。 未規定 本規則規定電業控制設備不得作為他用。其實電業控制設備係電業專用的,作為電力調度控制用 ,不會作為他用。另目前配電自動化系統之控制線有進入用戶之台電專用配電室,所以本規則第三條不併入外規修正草案。 第四條 架空控制線路,如裝罝於架空電線路下,其導線間之垂直間隔,不小於左表之規定: 低壓 (0~750伏) 高壓 (751~15,000伏) 特別高壓 (15,001伏以上) 垂直間隔 0.6公尺 0.6公尺 1.2公尺 第一百十條 同一支持物上,導線間之間隔,不得小於表一一所示。 表內其中: 1.低壓供電線與通訊線間為.四一公尺 2.高壓供電線與通訊線間為.四一公尺 3.特別高壓供電線與通訊線間為一公尺 兩規則規定不相同,惟外規修正草案第一百十條表內有規定完全絕緣緣光纖電纜及絕緣通訊電纜不予規定間隔。所以本規則第四條可併入外規修正草案第一百十條,表一一不需再修正。 第五條 控制線路與電信線路相交或共架時,其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三公尺。 第一百十條在同一支持物上,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表一一所示值。 表內其中,裝設於供電空間內之通訊電纜與通訊電纜間之垂直最小間隔為.四一公尺。惟如使用完全絕緣光纖電纜或絕緣通訊電纜,其相互間之間隔不予規定。 第九十條 在不同支持物上,交叉或相鄰之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六公尺。(上方通訊線比照有接地之支吊線、中性線之間隔) 條規定控制線路與電信線路共架時,其垂直間隔為.三公尺以上。而外規修正草案.四一公尺,且使用完全絕緣光纖電纜,不予規定其間隔,因現今台電公司使用非導電性光纖電纜,外規修正草案規定較為適當。另條規定相交時,其垂直間隔為.三公尺以上,而外規修正草案為.六公尺以上,亦可符合條規定。條可併入外規修正草案第一百十條。 第六條 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跨越道路裝置時,不得小於五五公尺,跨超火車軌道時,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十條 支持物上,導線及電纜與地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表九~一所示值。 表內其中: 1.沿路裝置:絕緣通訊導線侑電纜為四.七公尺以上,未絕緣通訊導線為四.九公尺以上。 2.跨越道路裝置:絕緣通訊導線及電纜為四.七公尺以上。未絕緣通訊導線為四.九公尺以上。 3.跨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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