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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处 分 权
论 处 分 权
刘雁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4)
摘 要:处分权虽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处分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且处分权是财产权变动的核心效力要
件。市场交易主体从关心相对人是否有所有权到是否有处分权的民法理念转变,客观上要求完善处分权立
法。
关键词:所有权;处分权;处分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54(2002)01-0059-03
处分权是决定财产权命运的一项重要权利,民法中的一
个重要概念。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工商业日
益兴旺繁荣,产生了对财产高速流转和自由交易的迫切需
求,从保护财产权的静态安全到动态安全的民法保护理念转
变,使市场主体并不关心相对人对即将交易的财产是否拥有
所有权,而是关心其是否拥有处分权,处分权法律地位日渐
突出,且已出台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物权行为与原
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其核心也涉及处分权。故笔者不慎揣
昧,抽出此“法学精灵”①作单独研究。
一、处分权:交易者关注的重点
“处分权,法律用语。所有人依法处理其财物的权利,如
出卖、赠与、交换、出租等。”②“处分权(Insdisponendi)或转让
权,在决定卖方不再占有货物后是否保留了财产权的问题时
要用此语。”③“处分权,指处理所有权标的权利。它是所有权
最根本的权能。包括消费、毁损、抛弃、转让、变更(如把葡萄
酿成酒)、惩罚(鞭打奴隶)等。处分可分为绝对处分(指不从
他人处取得利益的处分,如拆毁旧房等)与相对处分(指为了
交换一定利益而处分其所有物,如买卖、互易)。全部处分即
将所有权全部移转他人;部分处分如在所有物上设定有益
权、地役权或出让部分房屋所有权等。处分一般归所有人行
使,如质权人、抵押权人虽不是所有人,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
以处分质物或抵押物以偿债。”④“所有权之处分权能,指依
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命运的权能,为所有权内容之
核心。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⑤
以上学说均认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是所有人
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事产上处分和法律上处
分,两者分别引起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但学说均
未重点论述处分权的独立性。一方面,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
心。但是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
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所有人将物抵押给他人而
丧失对物的处分权。此时所有人不享有对其物绝对任意的处
分权,相反,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却享有超过所有人的处
分权。另一方面,处分权的权源虽在所有人,但仍有依合同或
法律规定,仅享有处分权,实现其他权利的人,如信托人。
尤其随着生产力提高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市场交易频
繁,交易者更多关心谁有处分权,并非所有权,因为有处分权
者当然能处分财产,但有所有权者并非能任意处分财产,谁
拥有处分权,谁就能使财产物变动顺利生效。否则,不能生
效。我们应清醒地认识“不强调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注重财产
权的利用这一思维模式具有灵活、敏感的特点,能够及时反
映和适应经济运行过程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事实上只要把各
种具体权利从主体和内容上加以协调和明确,不固守所有权
本体的完整性,并不会导致财产权行使的矛盾状态。”⑥鉴于
此,我们应树立一个全新的处分权观念,使之成为在财产权
变动方面的核心概念,又因事实处分不涉及交易秩序和相对
人利益变动,故立法上的处分权应仅指法律上处分,即处分
权人依法享有的实施处分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第132条
第1款:“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
建议修改为“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应当享有处分权”。即顺
应市场主体的需求,又可让处分权观念深入民心,促进交易,
刺激财货流通。
二、处分权主体·客体·内容
(一)处分权主体。根据民商法原理和法律规定,处分权
人主要包括:
1.未设定处分权负担的完全所有人。所有人是完全物权
人,但所有人得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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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使所有
权处于不圆满状态。如设立处分权负担的抵押权后,所有人
并不完全丧失处分权,仅丧失了部分处分权。所有人此时设
定处分权负担的财产上,其实有两个处分权人,所有人的处
分权仅在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内行使,抵押
权人的处分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行使,是
一种附期限的处分权,所有人不得擅自任意处分所有物。在
处分权负担解除前,所有人仅得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处分权,
欲逾此范围任意处分须征得抵押权人(处分权人)同意。如果
所有物上未设定处分权负担,所有人即可依法任意处分。
2.得到国家授权,经营管理财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
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享有“经营权”。但1988年4月通
过的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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