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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学则 -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教务处
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學則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元月九日
奉教育部台(八七)技(四)字第八六一五三九一五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奉教育部台(八八)技(四)字第八八○七○八二○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奉教育部台(九○)技(四)字第九○○六六九九二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奉教育部台(九○)技(四)字第九○○八六六六八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篇 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二篇 大學部日間部
第一章 入學
第 二 條 本校大學部修業年限以四年(以下稱四年制)及二年(以下稱二年制)二類為原則。
第 三 條 本校除招收四年制及二年制日間上課之一般生(以下稱日間部)外,得招收具有工作經驗之業界在職人士,利用夜間或週末週日上課在職進修(以下稱進修部),並酌予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
第 四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之日間部與選修部學生,並依學生入學資格分別建立四年制日間部、四年制進修部、二年制日間部、二年制進修部之學生學籍資料。
第 五 條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考之入學考試或甄試甄審保送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修讀學士學位。
第 六 條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考之入學考試或甄試甄審保送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修讀學士學位。
第 七 條 本校除四年制一年級、應屆畢業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第一學期、應屆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之外,其餘各學期如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
本校各年制日間部、進修部均得經考試相互轉學,其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 本校依有關規定,接受教育部分發之特殊身分學生,並酌收外國籍學生。招收外國籍學生辦法另訂之。
第 九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十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其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緩繳而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入學時並須親自填寫學籍資料相關記載表件。
第 十一 條 新生因重病、服役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後,原則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惟服兵役者不在此限),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但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文件來校申請入學。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 十二 條 新生或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經歷證件(如在職身分證明)有假用、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即開除其學籍。
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 註冊、選課
第 十三 條 學生每學期應繳之各項費用,於開學前公布之。
凡於註冊開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經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至多以兩星期為限。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勒令退學。
第 十五 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級。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六 條 本校各系為加強實務學習,學生在學期間從事與學習課程相關之實務工作,得申請採計或抵免,其抵免認定標準由各系自訂。
本校各系得視本身性質規定學生至業界實習。規定實習年限者,若其學生入學前之實務經驗與所學相關,得申請酌予抵免,實習期限及抵免相關規定由各系自訂。
第 十七 條 學生選課須依各系訂定之課程選課,並經系主任核准後,送註冊組登記。
選課準則及注意事項另訂之。
第 十八 條 學生對原排必修課程如有特殊原因,經任課老師及開課單位同意後得延後修習。
第 十九 條 學生所修課程中,如其科目有先後次序規定者,未修習先修科目或先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未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核准,不得修習在後之科目,否則所修科目成績不予計算。
第 二十 條 本校日間部、進修部得相互選課,惟不得超過該生當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經系主任核准後送註冊組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未依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所修科目成績以零分計,其學分概不採認。
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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