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1章债概述
第1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
一、债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概念与特征
债是指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法定。
2.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债的内容是债权与债务
4.债的客体为给付。
表现形式有多种。给付的内容是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的概念的发展
1.来源:罗马法。称为法锁,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一方不履行债务,要承担一定责任,责任具有一定人身性。
2.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源渊,也继承了债的关系的理论,把债作为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尽管债在民法中的表达方式及地位在各国不同,但债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
3.英美法:债也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但并没有以债命名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合同法,从而也准确的表达了债的本质
1;4.我国:我国古代没有统一的债法,虽然有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如杂律、户律中都有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没有以债法称谓。因此债及债法的概念应是舶来品。
清末变法中,仿德、日立法体例在《大清民律草案》制定债法,设立债编。
新中国之后的立法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三大合同法,确定了合同之债的存在,并在《民法通则》中确立债权的概念,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二、 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的功能(又称为债的效力);1.给付请求.体现为债权的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给付提出请求.
2.给付受领.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给付时,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而取得的利益。
3.权利保护.体现为债权的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债的相对性原则
1.起源:债的相对性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它有两层涵义:
第一,债一旦设立,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破坏;
第二,只有被该锁链接的双方才受债的约束
此内涵确立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情] 甲、乙是朋友关系。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 [争议] 本案属保管合同纠纷,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但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合议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不是适格的原告。按照乙与甲签订的协议,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的劳务费,其对车辆不享有任何利益。车系甲出资购买、营运、收益,甲是该车运行的支配者和利益的归属者,甲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乙不是被盗汽车的所有权人,无权以“名义车主”的身份请求实体权利救济,事实车主甲才是适格的原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应当是适格的原告。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区别于一般动产在于其不以占有与交付为其公示方法,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甲、乙关于购车的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无对抗第三人之效力。自卸货车的行驶证显示车主为乙,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乙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其遗失的车辆有权起诉停车场。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乙都可以做原告。因为乙是法律车主,甲是事实车主,不论谁做原告,都是要求保管人丙承担违约责任,其法律事实、标的物、赔偿结果均一样,无需在原告资格上纠缠。;2.概念: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权人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在此期间甲将电脑卖与丙,但在保管期间乙不小心将电脑损坏,对于乙交付给丙的电脑质量问题,丙该如何主张自己权利?
3.债的相对性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课题开题报告:从协同到共生:新质生产力视角下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路径研究.docx VIP
- 《上呼吸道感染》课件.pptx VIP
- 护士长专项题集500题题库(500道).docx
- 品管圈活动降低手术患者术中低体温发生率.doc VIP
- 课题申报书: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视角下的产教融合制度嵌入与协同治理路径研究.docx VIP
- 课题申报书:新质生产力视角下的地方高校产教融合共同体实现路径研究.docx VIP
- 钢结构技术新技术介绍.docx VIP
- LNG加气站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130页).doc
- 乳腺癌手术术后患者淋巴水肿管理路径、评估表、手法.docx
- 私募基金募集账户防火墙制度.doc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