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化学槽车内部清洗作业时发生缺氧致死灾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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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化学槽车内部清洗作业时发生缺氧致死灾害

環境安全衛生概論 期末報告 指導老師:陳家昇 撰文者:吳文德目錄 ◎如何辨識 ◎危害種類 ◎安全規範 ◎案例 ◎提升安全之對策 ◎如何辨識 要辨識侷限空間之前,要先了解什麼是侷限空間。侷限空間是指「密閉空間」或「部份開放且有自然通風不足之空間」,而且該空間不是勞工可連續停留工作8小時的作業場所。如地窖,儲槽,坑、井、隧道、地下管道、烤漆爐、船艙、人孔、汙水池等場所。 侷限空間主要特徵:一定通風不良。可能累積有害氣體。形成缺氧狀態。可能造成中毒或缺氧窒息。可能累積可燃性氣體濃度達爆炸範圍…等。 .tw/57/P12.pdf 侷限空間圖片 .tw/images?hl=zh-TWq=%E4%BE%B7%E9%99%90%E7%A9%BA%E9%96%93um=1ie=UTF-8source=univei=sdYhTavRG4a6vQOS76CBDgsa=Xoi=image_result_groupct=titleresnum=3ved=0CDUQsAQwAgbiw=1366bih=635 ◎危害種類 侷限空間作業可能遭遇之危害: (1)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使工作者自高處墜落或缺乏氧氣而遭窒息死亡。 (2)具致命濃度的有毒氣體傷害工作人員。 (3)具潛在著火、爆炸性的可燃性氣體蓄積於工作場所。 (4)因作業空間限制容易造成滑倒、墜落或落物擊傷。 (5)機械設備如攪拌機等因無適當之安全防護裝置或意外啟動而發生傷害。 (6)蒸汽管路未關閉及盲封上鎖,致使蒸汽閥意外被開啟而遭燙傷。 .tw/insp/data/危害告知-1(侷限空間).doc ◎安全規範 big缺氧症預防規則/big 內政部六十三年九月六日台內勞字第六○五二一三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台八十七勞安三字第○二三三六六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缺氧危險作業引起之危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缺氧危險作業,指於下列缺氧危險場所從事之作業:    一、 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二、 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一) 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無含水、無湧水或含水、湧水較少之部分。 (二) 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三) 含有甲烷、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四) 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五) 腐泥層。 三、 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四、 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五、 滯留、曾滯留、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管、槽、暗渠、人孔、溝或坑井之內部。 六、 密閉相當期間之鋼製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等內壁易於氧化之設備之內部。但內壁為不銹鋼製品或實施防銹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 置放煤、褐煤、硫化礦石、鋼材、鐵屑、原木片、木屑、乾性油、魚油或其他易吸收空氣中氧氣之物質等之儲槽、船艙、倉庫、地窖、貯煤器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 八、 以含有乾性油之油漆塗敷天花板、地板、牆壁或儲具等,在油漆未乾前即予密閉之地下室、倉庫、儲槽、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設備之內部。 九、 穀物或飼料之儲存、果蔬之燜熟、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使用之倉庫、地窖、船艙或坑井之內部。 十、 置放或曾置放醬油、酒類、胚子、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槽、地窖或其他釀造設備之內部。 十一、 置放糞尿、腐泥、污水、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之儲槽、船艙、槽、管、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 十二、 使用乾冰從事冷凍、冷藏或水泥乳之脫鹼等之冷藏庫、冷凍庫、冷凍貨車、船艙或冷凍貨櫃之內部。 十三、 置放或曾置放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體之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 十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三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 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二、 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 第二章 設施 第四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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