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煤矿防治水及“雨季三防” - 江苏省安监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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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煤矿防治水及“雨季三防” - 江苏省安监局

附件: 全省煤矿防治水及“雨季三防”专项监察表 矿井: 时间: 项目 类别 内容 存在隐患 采取措施 技术 管理 与 资料 技术 管理 与 资料 保障 机制 1.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并满足工作需要。 2.专用探放水设备应当配备配齐。 3.探放水作业队伍应当专门建立。 4.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基础 工作 1.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制定(5-10年)并实施。 2.矿井防治水年度计划按要求制定并实施。 3.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等3-4项重要水文地质信息必须在图纸上标绘。 4.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按要求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注。 5.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动态观测和预测分析。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6.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至少每季一次(复杂及极复杂矿井至少每月一次)。 7.矿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基础 资料 1.地质报告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2.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3.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的防治水图件:()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4.矿井应当建立的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5.新建矿井及废弃关闭矿井编制图件及闭坑报告等。 水文 地质 补充 调查 与勘 探 1.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2.地面及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第24、25、26、27、28条要求进行。 3.矿井存在《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地面 防治水 雨季 前的 准备 1.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2.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3.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洪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地面 防洪 1.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2.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其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总局37号令》第二百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3.钻孔使用中的,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4.报废的立井、斜井、平硐应当按要求填实封堵、设置栅栏和标志,并归档。 非常 天气 1.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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