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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勤益科技大学兼任教师聘任送审处理要点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任送審處理要點
96年10月25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第15點條文
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第3點條文
102年4月17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第3點條文
104年4月2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第1、3、4、11點條文
105年1月2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第15點條文
為辦理兼任教師之聘任與教師資格送審,依「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分新聘及續聘,其聘期為一學期一聘,並以每學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起算。
兼任教師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各級教師之積極資格,不得。系、所、中心、室(以下簡稱系所,如各院為兼任教師擬聘任單位,則系所層級視為學院)於擬聘甄選時並須注意以下事項:優先以具有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或具博士學位證書,或產業界專業實務經驗者為原則,但通識教育學院所聘兼任教師在大學校院任教資歷得以視同專業實務經驗。所授課科目必須在其『專長』範圍內。所稱『專長』係指下列:碩士、博士學位攻讀課程或論文研究之專業領域。連續工作達四年(含)以上之專業領域。曾在大學院校授課達兩學期(含)以上之專業領域。領有本國政府發放或認同之證照專業領域。具有特殊名望且具有證明文件之專業領域。兼任教師以博士學位應聘者,聘用職級以助理教授為原則;以碩士學位應聘者,聘用職級以講師為原則,如能提出前述較高職級之教師證,得以其教師證之職級聘用。大學以下之學歷,如未具有講師級以上教師證者,原則不予聘任。以學位為受聘條件者,學位論文為必要條件。如為國外學歷,須為教育部所認可之學校,並經我國駐當地外館處驗證屬實,實際在當地攻讀碩士期間達八個月,攻讀博士期間達十六個月,碩博士雙修者應達二十四個月。未達前述國外學歷修業期限或無學位論文之個案,應先簽陳各該學院院長,經校長核可後,再提各級教評會審議。凡在本校聘任有案之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後,經當事人同意,繼續借重教學專業,得優先聘為本校兼任教師。兼任教師新聘可免登報;除因臨時出缺需即予補充者外,校教評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審查次一學期之新聘案件。其聘任案經各系所教評會初審完畢後,繕造聘任名冊、擬聘人員簡歷表及相關學、經歷證件、在(無專)職證明文件併同會議紀錄,簽會教務處(進修部教務組或附設進修學院教務組)與人事室,陳請校長先行核閱。移學院教評會審議完畢,再送人事室彙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兼任教師續聘經系所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後,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兼任教師續聘名冊簽陳院長、加會教務處(進修部教務組或附設進修學院教務組),由人事室於每年一月及七月間彙齊各系所案件,統一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經聘任後連續二年未在本校續聘,再聘時依新聘程序辦理之兼任教師如仍以講師聘任者,其擬聘單位應證明當時在校「兼課期間教學成績優良且教學經驗豐富」,並列入系所教評會之會議紀錄敘明以茲佐證者,得從優予以認定,不受第三點第一款之限制。各系所擬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時,應先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暨資格審查要點」之規定完成其資格審查程序後,再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兼任教師之聘任作業,應在每年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前聘定,聘定後之職級除發現誤繕應立即更正外,於聘期內一律不得申請改聘,聘期中如取得較高學歷或較高級教師證書,應在次一學期續聘時改聘。各系所擬聘外校專任師資或政府部門、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職員,來本校兼課者,應經各級教評會審議確定後填具「須發函徵得同意兼課名冊」送人事室彙辦,於每學期開學前函請其所屬單位同意後,始得發給聘書。現職本校職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專案人員)如經系所教評會擬聘為兼任教師時,無論新、續聘案件,皆應在系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主動專簽校長同意,擬用人單位並應義務通知其當事人依規定辦理,否則不予聘任。各教學單位於兼任教師聘定後,產生無法授課、臨時出缺急需另覓符合資格人員遞補授課時,應依以下程序在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竣:學期開始後各教學單位應尋覓近二年中曾受聘為本校兼任教師之師資,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並以校長核定之日為起聘日。對於近二年未曾在本校應聘為兼任教師之人員,其聘任提報每年四月及十月校教評會開議時追認。校長聘。前款需提校教評會追認之新聘兼任教師,各系所教評會及學院教評會應覈實把關,對資格不符或有疑義之人員應詳加篩選,以免在校教評會審議時不予追認影響當事人權益。教學單位依第二款規定新聘兼任教師時,對於他校專任教師來校兼課之師資應予避免,以免校教評會追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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