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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会的发展方向-工会主义与专业主义的结合 - 台北市教师会
我國教師會發展模式之探討-工會主義與專業主義
(作者:林斌 ,原載於教育資料與研究51期,92年3月)
壹、緒言
教師會的出現,是我國公共部門勞資關係的重要里程碑,因為它不僅代
表長期被視為「公務員 」的公立學校教師,重拾「部分」失去數十年的團結
權(結社權),更開啟公共部門集體協商關係的大門!雖然此種協商權脆弱而
不完整,對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董事會並無拘束力,但總算是「法定程序」的
一部份,所以,教師會的運作成效,深受教師族群以至社會大眾的期待和關心。
只是,實際掛牌運作未久的各級教師會(第一個學校教師會於民國八十五年備
案,全國教師會則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成立),卻受到來自部份家長、教育行
政人員、學者甚至教師族群本身的質疑。主要的批評可歸納為以下三大問題:
、教師會偏重維護教師權益,未關注學生受教品質。
二 、學校教師會運作往往造成行政人員、家長與教師間的衝突對立。
、教師會未能實質爭取到教師專業自主權,也未致力教師專業發展。
雖然這些問題未必是普遍存在的真相,但是教師會的發展受到負面壓力,卻是
不爭的事實!因此,愈來愈多的教師及社會人士開始思考以下問題:
一、教師會的任務應以保障會員權益或提昇會員專業程度為先?
二、教師會執行法定任務遇到困難時,只能使用協調、諮商、請願、會談等方式?或是使用協商、抗爭、立法遊說等途徑來解決爭議?
事實上,這些思考也正是我國教師會應偏向「工會主義(unionism)」或「專業主義(professionism)」 的關鍵點,特別是我國教師多數(約75%)任職於公立學校,
爭取勞動權時,直接牽涉到公共部門員工可否擁有集體協商及罷工權的爭議,
加上我國教師處於傳統及現代社會相異價值觀交替的夾縫中,各種教育改革措
施紛至沓來,應接不暇。使得原本應該受到憲法保障的教師勞動權,反而被放在次要考量地位。因此本文希望從教師勞動權的觀點,探討我國教師會未來的發展模式,並以國外教師組織的發展經驗做為參考。
貳、教師會的先天困境
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教師會的運作困境主要源於「法律關係定位不明」的
先天劣勢。由工會法第四條禁止教師組織工會可知:教師會並非「工會」, 亦
無集體勞動權的適用,有關勞動條件保障的各項法律,如:勞動基準法、勞資
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等,也全然不適用教師。因此,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組織(即教師會)的設計,應屬於教師之專門職業團體(只有專任教師始可參加),類似律師公會、醫師公會等專門職業人員團體。但是,由於教師法立法過程中,草案曾包含協商聘約準則權(集體協商權)及罷教權(爭議權),雖然在最後政黨協商及表決時,罷教權被刪除,但仍保留若干工會組織的色彩如下(周志宏,民86:153-154):
以學校為教師組織之基本單位(教師法第二十六條,類似工會法之同一場廠之產業工會)。
擁有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參見工會法第五條)。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參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教師法第二十八條,參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
換言之,教師會兼具產業工會及專門職業人員公會之特徵,但是,一方面,集體協商權規定模糊且無強制性,行政機關並無協商義務。爭議權被剝奪又無替代機制;另一方面,教師會並未採取強制入會及未入會不得執業之設計(現有專門職業人員公會,如律師、會計師、醫師、社會工作師等均有類似規定 ),亦未被賦予對會員違反章程或自律公約之懲戒權( 專門職業團體之自律);此種先天困境,使得教師會變成「兩頭落空」,既無法行使勞動權爭取會員權益,又無法強制教師入會,導致會員與非會員權益難以區隔,產生「搭便車」( free rider ) 效應,亦即教師不加入教師會、不須繳納會費、毋須遵守大會決議,一樣可以享有教師會努力協商爭取來的任何福利,使得教師會在推動自律及專業成長上十分不易。
另一方面,從教師待遇遲未法制化、九年一貫課程、多元入學方案、教師評鑑、進修、退撫制度等行政或政策措施推動過程上,教師組織的參與主導權,均未受到重視。加上各項課程及教學改革導致工作壓力大增,相對的行政支援卻未見充實,基層教師普遍充滿失落感,申請退休人數快速增加,造成財源不足的地方政府必須設限,讓申請退休教師排隊等待。
所以,不僅學者主張廢止排除公共部門受雇者組織工會的法令,以解決公共
部門(包含公立學校教師)薪資報酬、工作環境、管理方式的問題( 黃越欽,民80;黃程貫,民86),政府部門如行政院勞委會、立法院法制局(蔡明砡、王吉次,民90)也有類似主張的修法草案及建議。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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