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登记免附积分 -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医事检验师公会全国联合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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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01.22修訂版) 醫事檢驗師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04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3 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9190 號令修 正公布第10、19、37、40、41 條條文;增訂第20-1、21-1、52-1、61-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10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10、21-1、22、33~39、42、43、45、48、52、56 條條文;增訂第 56-1、56-2、6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6、61 條條文 醫事檢驗師法 第七條 (96.01.29)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依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九0三八三三一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七一六九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003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 98.01.22修訂要點 各類醫事人員名稱統一,「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登記接受繼續教育及更新執業執照辦法」更名為「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明確區分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更新需備文件,及其執照更新期間之計算方式 歇業後重行申請執業登記之繼續教育要件 繼續教育積分實施方式 積分審查認定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 執業登記動態管理 執業登記 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變更執業處所:辦理歇業及執業登記 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定期換發執業執照 申請執業登記 醫事檢驗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執業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97年8月開始鍵入積分系統) 辦法過渡時期之要求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事檢驗師,其應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依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每4年→6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辦理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前,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其繼續教育積分之計算,依修正前之規定。 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更新 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要求 執業登記 免附積分:甫領證5年內、辦法公告5年內(辦法施行前領證) 、執業執照於效期內 一年內25點:領證超過5年、辦法公告5年後(辦法施行前領證)、連續歇業超過2年 執業執照更新 六年150點 歇業後重行申請執業登記不再要求檢具一定時數之積分 醫檢新鮮人注意事項 98/1/22起,醫檢師證書發證日五年內申請執業(免提出積分證明),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限是依醫檢師證書核發日起算六年,不是依申請日。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到期時,仍需檢具繼續教育積分150點辦理執照更新,其教育積分取得時間範圍為醫檢師證書核發日起算六年。 領取醫檢師證書後,即可接受繼續教育取得積分,不必等到取得執業執照後。 繼續教育課程內容 專業課程-包括臨床生化、臨床細菌、臨床血液、臨床血清免疫、分子檢驗學、臨床病毒、臨床鏡檢、血庫、組織細胞、臨床生理、細胞遺傳及其他。 專業品質 專業倫理 專業相關法規 每六年接受上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百五十點以上 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十五點以十五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實施方式與積分計算(機構辦理) 實施方式與積分計算(機構辦理) 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一) 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二) 積分審查認定之醫事檢驗團體 資格條件 須為全國性之醫事檢驗學會、學會或公會。 設立滿三年。 會員中應有醫事檢驗師全國執業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積分審定醫事檢驗團體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醫事檢驗學會 送審流程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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