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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檢查重點項目 法規依據 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外面至處理煙火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設置防止可燃性氣體自製造設備漏洩時不致流竄至處理煙火之設備之措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 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應設置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處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液態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五十三條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自動發出警報之設備。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六十條 * HPLIU-限於敏惠使用 *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 法規依據 高壓氣體之灌裝,應使用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之合格之容器或儲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七款、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置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發出自動警報之設備。液氧除外。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一百六十七條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於溫度攝氏三十五度時處理設備之1小時之液化石油氣輸液量之合計。 在一百六十立方公尺以上或未滿,應於設置該設備之日,分別選任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及其液化石油氣之製造有關之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百二十八- 二百二十九條 * HPLIU-限於敏惠使用 *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 法規依據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作業主管、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應依規定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八條 雇主對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鉛作業主管、四烷基鉛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潛水作業主管,應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 雇主對於指定勞工,應依規定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 * HPLIU-限於敏惠使用 *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 法規依據 雇主應依法定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 雇主應要求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指導、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並留存紀錄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規定之分類、圖式,明顯標示。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五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三條 * HPLIU-限於敏惠使用 *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 法規依據 缺氧危險作業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四條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怍業時,於當日開始作業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對進出各該場所勞工,應予確認或點名登記。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七條 * HPLIU-限於敏惠使用 *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 法規依據 雇主使勞工於缺氧危險作業場所或鄰接場所作業時,應依規定將相關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依規定從事監督作業。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未能依規定實施換氣時,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五條 * HPLIU-限於敏惠使用 *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 法規依據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如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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