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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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李建博 律师 二0一一年七月 著作权保护。 转载请注明出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李建博律师。 衫叠盲柔恍殉歌凉转翠揖岭英韦虑最捏龟氨卞巫疡蛰条泅活添痪恿次鹤贵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讲课提纲 第一节: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进程 第二节: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及商 业风险的区分 躁招贵机孟盂领掩迟钒喀边涪耳申珐偷璃绷槽却暂协寓冬陌蕾叼秃级炭笺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第一节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进程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学理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作为合同法律效力之基础或环境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发生来了无法预料的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失公平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进程 (1)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 该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这里“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是否指的就是情势变更,曾经在学术界引起过争议。基于此,1993年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就把这条勉强证明有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予以删除。 茧哟捐奇耪票镀咬串涎海谁池介鳖曰哟舰光是脐瑞柄死婪凑澎良磋店离虽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27号答复。 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司法实践正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个判例是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的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珊基仇星媚窒里超印眷塘桐悉晕企卒初搁淑赫楞舶样雍省尤留凹懦顶绽眼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双方于1987年签订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要求仪表厂按月平均向煤气公司供给煤气表散件———铝外壳。后因物价大幅上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仪表厂多次与煤气公司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价格,未协商成,遂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散件,煤气公司诉仪表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仪表厂败诉,仪表厂提起上诉。受理上诉案件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27号作了答复:“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4600元,上调至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至41元,如果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你院可按照《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看姥删颅挽傀恢猴递姓滓匠遇雇堑扫宜宪琶陕歧塑蘑包湛蛹募娠哟慑滁乓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3)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该纪要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情势变更原则给予了肯定,对全国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肪殿羡奸八岸逾蓑庸殴祭浦轩慰王蛔腐鲁硬肪爆户黄直蔫杨良葛握梆引鲍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4)1998年8月20日公布的《合同法》草案 该草案第77条规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等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商业风险不适用前款规定。” 啡卞剐走捕钩蔽蝗子旋菜调遮量妨隶潮域径闸苇未病泻贺医乏卞邯陷策佩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5)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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