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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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吴立斌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二00八年十月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161号 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 本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一、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 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3、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略)的规定。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样品采集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执行。 4、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 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 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 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 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 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 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 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执行。 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3、卫生要求 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 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 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放射性和总?放射 性。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 4.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4.2 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检验方法为《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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