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项目 - 高雄捷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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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项目 - 高雄捷运

缺失類別 違反工作安全事實 單項缺失違規罰款金額 違反安衛管理 1.1承包商人員違反政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安全作業規定,導致發生意外事故或虛驚事故。 5000元/每次 1.2承包商人員作業前未依本公司「特殊危害工作許可管理規定」提出工作申請,或未完成申請審核之程序,即進場作業。 5000元/每次 1.3本公司要求停止作業後,未經同意復工即自行復工。 5000元/每次 1.4作業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未於時限內填具「承包商職業災害速報表」, 5000元/每次 1.5承包商未於事前告知再承攬者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及相關紀錄。 3000元/每次 1.6承包商所提送相關國內証照資料,資料有誤或屬偽造。 3000元/每項 1.7承包商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接受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3000元/每次 1.8承包商人員未取得承商工作證或核發之承商工作證已過期,且進場作業。 3000元/每次 1.9承包商於進場作業期間未召開「承包商作業安全會議」及留下紀錄備查。 3000元/每次 1.10各工作場所未設工作場所負責人,或 3000元/每次 1.11承包商人員私自進入非經申請核可之管制區域。 3000元/每處 1.12完工後未將自備之電線電纜及用電器具等設施拆除或動用本公司之供電用開關、插座、護蓋等未予復原者。 3000元/每處 1.13未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或未留存紀錄備查者。 3000元/每項 1.14各項申請核可之相關資料影本,未置於工作場所備查。 1000元/每處 1.15未提送開工前相關應辦理事項資料,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 1000元/每次 1.16、駐地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異動後,未於三天內完成通報。 1000元/每人 墜落危害 2.1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5000元/每處 2.2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承包商工作場所負責人未發給工作人員安全帶或發給後未督促工作人員配掛安全帶。 5000元/每人 2.3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作業人員未配掛安全帶。 5000元/每人 2.4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設施。 5000元/每處 2.5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5000元/每處 2.6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合梯、移動梯等安全上下設備。 5000元/每處 2.7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5000元/每處 2.8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搬運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 感電危害 3.1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份,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5000元/每處 3.2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5000元/每處 3.3於良導體上、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含自動式焊接者),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5000元/每台 3.4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身體等之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5000元/每處 3.5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 3.6須活線作業或活線接近作業,未確實作好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即擅自作業者。 5000元/每次 3.7未經斷電以水沖洗地面型燈具者。 5000元/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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