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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管理难点与应对方法
第四章 增值税管理难点及应对方法 一、特殊销售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税企争议最大的一点,特别是商业企业的买赠行为,银行、保险、房地产公司等纳税人赠送客户的礼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买赠行为的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3.应对方法 按照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回复,银行、保险、房地产等纳税人赠送的礼品与自身开展业务相关的,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与自身开展业务无关的,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策划营销活动赠送客户礼品时,一定要在活动方案中注明赠送的对象,并将相关方案留存备查,以此来区分赠送礼品的对象是否为公司客户,是否与自身业务相关。如果区分不清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与纳税人自身业务无关的礼品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将全部营销活动交由专业的营销策划公司开展,彻底避免视同销售货物的风险。 (二)兼营行为 1.概念 所谓兼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2.增值税处理原则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应对方法 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营销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务、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当邀请财务、税务部门对合同中主要的涉税条款进行把关,确保合同的签订不留税收风险。 因为,合同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和增值税处理的基础,一旦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当,将会大幅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和负担。比如:不同的付款方式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采取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会对税款产生较大影响;在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业务时,如果合同没有对各种业务作价分别进行约定,将会面临按照高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三)混合销售 1.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处理原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应对方法 如果纳税人自身涉及的混合销售行为发生较为频繁,且金额较大的话,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尽量将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业务进行分拆,分别与客户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和服务合同,分别对其价款进行合理约定,分别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能够有效降低自身税负水平。 二、价外费用 (一)《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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