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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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簡介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目的及意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以下簡稱IFRS5)之目的 企業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應以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減分配成本孰低者衡量。 減損損失與迴轉之認列 減損損失之認列 企業對原始或後續將資產(或處分群組)沖減至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之金額,應就其尚未認列之範圍內,認列為減損損失。 減損損失之迴轉 企業應就一項資產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之任何後續回升認列為利益,但不得超過依IFRS5或先前依IAS36已認列之累積減損損失。 企業應就一處分群組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之任何後續回升就尚未認列之範圍內認列利益,但屬IFRS5衡量規定範圍內之非流動資產不得超過依IFRS5或先前依IAS36已認列之累積減損損失。 出售計畫變更 若企業已將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但不再符合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則企業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企業對停止分類為待出售(或不再包括於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中)之非流動資產,應以下列孰低者衡量: 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前之帳面金額,並調整資產(或處分群組)若未分類為待出售下原應認列之折舊、攤銷或重估價,及 於後續決定不出售日之可回收金額。 企業應於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不再符合之期間,將停止分類為待出售之非流動資產帳面金額應作之調整包含於繼續營業單位損益。若企業自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中移除一項個別資產或負債,僅於該群組符合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時,待出售處分群組內剩餘之資產及負債始應繼續以一群組衡量。 停業單位之表達 停業單位之定義:企業組成部分指經營上及就財務報導目的而言,其營運與現金流量可與企業其他部分明顯區分者。停業單位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部分,且: 代表一單獨主要業務線或營運地區, 係處分單獨主要業務線或營運地區之單一統籌計畫之一部分或 係專為再出售而取得之子公司。 企業應揭露: 包括下列項目合計數之綜合損益表單一金額: 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 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將(a)之單一金額分析為: 停業單位之收入、費用及稅前損益;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第81段(h)規定之相關所得稅費用; 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利益或損失;及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第81段(h)規定之相關所得稅費用。 可歸屬至停業單位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量。 來自繼續營業單位及來自停業單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收益金額。 企業於財務報表中之以前期間,應重行表達前述揭露,以使該揭露與已於最近表達期間之報導期間結束日前所有之停業單位有關。 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之表達 企業應於財務狀況表中,將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資產與其他資產分別表達。於財務狀況表中,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負債應與其他負債分別表達。該等資產及負債不得互抵而以單一金額表達。 三、高度很有可能出售之判斷 為符合出售為高度很有可能,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必須承諾出售該資產(或處分群組)之計畫,且尋找買主並完成該計畫之積極方案必須已開始實施。再者,該資產(或處分群組)之出售必須以與其現時公允價值相關之合理價格積極行銷。此外,此出售應預期能自分類日起一年內完成出售以符合認列要件,且完成該計畫所需之行動應顯示該計畫不太可能會有重大變動或被撤銷。考量股東核准(若主管機關有規定)之機率,應作為評估出售是否為高度很有可能之一部分。惟某些事項或情況可能使完成出售之期間展延至一年以上。若延遲係因超出企業所能控制之事項或情況所造成,且有充分證據顯示企業仍維持對出售該資產(或處分群組)計畫之承諾,則完成出售所需期間之展延並不阻礙將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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