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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 3期 天 津 法 学 No.3 总第 127期 TianjinLe Science GeneralNo.127 · 警学研究 · 控制下交付程序性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辛宇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法学系,天津 300382) 摘 要:信任与监督是人类社会的不朽命题。高度的信任,较少的限制,便于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但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 督,必然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从刑事裁判文书来看,控制下交付与非控制下交付的界限似乎是明确的,可是对于控 制下交付的具体操作而言,哪些是属于控制下交付,哪些是为了其他 目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为了保障控制下交付的 正确适用,应-3增加适用控制下交付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障社会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 学术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完善法律规范,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滥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控制下交付;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2016)O3-0103—05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研 打击犯罪,即使面对各种危险,都能够忠于职守,甚 究成果 日益丰富,但是对控制下交付的认识仍存在 至无私奉献。但是特殊的工作环境提供了特殊的机 许多的意见分歧,一些研究内容相互重叠,概念界限 会和空间,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为了各种各样 的目 混淆不清,甚至对控制下交付性质也没有达成统一 的,甚至以控制下交付的名义,从事犯罪活动,这样 的认识。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一种任意 的案例并不少见。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带来了一个不 性侦查手段,不属于强制侦查行为,只要属于特定的 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就是如何在运用侦查策略与有 案件类型,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适用Ⅲ;也 效监督间实现平衡。 有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属于强制性侦查行为,严格 限定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并且应当设置严格的审批 一 、 关于控制下交付的基础理论 程序圈;还有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否属强制性侦 查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控制下交付的类型进 概念不仅是思想的产物,也是构建思想体系的 行具体判断131。 源泉,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包含那些要素?控制下交付 理查德 ·A·波斯纳在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 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控制下交付与其 指出,规“则的不明确性会产生一种将合法行为视作 他侦查措施存在哪些区别? 控“制下交付”是我国学 违法行为的危险”4【1,换言之,规则的不明确性更有将 者对英文 “controlleddelivery”的通常译法,在其他国 非法行为视作合法行为的危险。众所周知,法律问题 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典中,还有其他不同的翻译 不可能用逻辑符号的方式来清晰划定界限,因而个 方法,例如,日本将其翻译为 监“控下移动”,我国台 人决定的因素在所难免。孙子兵法云:将“能而君不 湾地区将其翻译为 监“视下运送转移”翻。我国刑事诉 驭者胜”,较少的规范限制,的确便于侦查人员开展 讼法直接规范 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内容仅一条,即 工作,但缺乏必要监督机制很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 《刑事诉讼法》第 15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 的风险。仅从起诉、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文书来看,控 时候,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 制下交付与非控制下交付的界限似乎是明确的,但 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 是对于控制下交付的执行者而言,哪些是属于控制 施控制下交付。”很显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 下交付,哪些是为了其他 目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界定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边界。另外,刑《事诉讼法》第 当然,我们相信,大多数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为了 151条规定的 “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中的 “违禁 收稿 日期:2016一O1—10 作者简介:辛宇罡,男,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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