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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包括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地位的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在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诉讼参加人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勘验人等的参与。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三)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拥有的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和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能力,与人身不可分,所以既不可转让,也不应受到限制。 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行政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具有的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只能是有或者无,不可能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①与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诉讼权利。 ②程序上的诉讼权利。 ③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权。 当事人均享有的主要有: (1)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2)辩论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4)经法院许可,查阅本案庭审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5)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6)申请财产保全权;(7)申请回避,对回避复议;(8)经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权;(9)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权;(10)上诉权;(11)申诉权。 一方享有的权利: (1)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权;(2)相对人起诉权;(3)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权;(4)原告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5)原告申请先行给付权;(6)被告应诉答辩权;(7)被告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权。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履行举证义务,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告举证,被告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请求法律保护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二、原告资格及原告资格的转移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原告资格可归为三项: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这里有四层内容: ①合法权益,严格地说是指法定权益,不包括法定外。 ②原告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③这里所说的侵害是指对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包括已经产生影响和一旦实施必将产生影响,而不仅限于已经造成实际损害。 ④这里的侵害并不以真实存在为必要条件,只要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至于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确受其害,最终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 3.原告必须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相对人和暗含的相对人。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况: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的,其原告资格转移到近亲属。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近亲属的范围,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确认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包括土地、水流、建筑物的相邻权。主要有 (1)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比如使其房屋倾斜; (2)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人或邻地建筑物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 (3)许可在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歌厅、饭馆等餐饮娱乐业,因使可区分所有人得以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而使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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