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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妻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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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妻关系

第五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与内容 1、含义和性质 又称配偶,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关系不仅是伦理关系,更是法律关系。 (1)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必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2、内容 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二、夫妻关系立法沿革 (一)夫妻关系立法例 资学者对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变迁的学说 1、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相互吸收。主要在罗马法和教会法中有规定。 2、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指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起源于罗马的万民法,二十世纪后半叶在全世界实行。 由“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过渡 (二)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礼记》: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男纳妾、休妻权;夫妻相犯同罪不同罚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 资本主义社会 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 社会主义社会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 确立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总原则;处理夫妻纠纷的基本依据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相关法条: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定权、夫妻的生育权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姓名权 人格权重要组成部分,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封建社会:男娶女嫁,妻冠夫姓;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1000条: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1986年台湾地区民法1000条修订: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以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并向户政机关登记。 大陆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利于改变只能从父姓的旧传统。 (三)夫妻人身自由权 旧中国:男女有别、男外女内、三从四德;妇女只能从事家务、伺候丈夫和公婆,没有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1950年《婚姻法》第9条:夫妻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1980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住所选定权 婚姻住所,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 夫妻住所选定权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妻从夫居 1804《法国民法典》214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1975年修改为第215条:家庭的住所应设在夫妻一致选定的住所。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1002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 1980年《婚姻法》第8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001年《婚姻法》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五)计划生育的义务或权利 2001年《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法定义务;双方义务;双方法定权利 拓展: 生育权:“生育的自由”和“生育的权利” →主体:以夫妻为主 夫妻共同生育权:一方可否强制另一方履行生育义务?(案例1) 死刑犯夫妇的生育权?(案例2) 个人生育权:法律没有规定。不婚者、男性有无生育权? 共同生育决定权:(案例3) 案例1 胡某与妻子张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胡某十分苦恼,在经医学检查被告知其有生育能力后,要求妻子张某也去做检查。张某在无奈之下,只好向丈夫承认,由于嫌孩子累赘、害怕生育后体型变丑、担心生孩子影响工作,自己婚后一直私自采取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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