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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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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 授课:张卿副教授 阅读材料(1) 主要参考: Cooter and Ulen, Law and Economics (4th Edn.2003, Addison Wesley). Chapters 8-9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5th edn, Aspen LawBusiness, 1998), Chapter 6 Bouckaert and De. Geest (eds.),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 (Elgar, 2000), p.3000, p3400, p.3500,p.3600. Shavell, 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 (1987) 概论(1) 侵权给经济分析添入了风险的维度。我们应该考虑怎样以最小的成本来防治风险? 有人主张,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是(相对而言)有争议的,因为它与传统法学分析相冲突。后者是以恢复性正义(corrective justice)为基础的, 即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使被侵权人受到的被侵害状况得到纠正,从而实现正义。 传统法学认为,侵权法的目的,是通过赔偿的方式,实现恢复性正义。故传统法学分析将侵权法的目的主要定在事后充分赔偿上。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侵权法的目的在于使下列三种成本之和最小化:损害成本(damage costs)、预防成本(care costs)和行政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 概论(2) 损害成本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施加的成本。预防成本是指为了预防损害发生而支付的成本;行政成本则是指为处理侵权案件所花费的事务上成本,包括司法系统和当事人处理侵权案件所花费的成本。正常情况下,只有预防成本比损害成本小的时候,我们才愿意支付预防成本。法律规范也应该符合这个原理。 由于风险制造者,即潜在的侵权者会对侵权法做出反应。换句话说,侵权法会引导理性的潜在侵权者去采取一定程度的预防措施来防范风险。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侵权法的经济功能表述为,建立有效的侵权赔偿层级制度,以促使潜在的理性侵权者采取最优的预防措施使得侵权行为带来的社会总成本最低。 概论(3) 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才是最优的预防措施?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给定的风险情况下,存在一个最优的预防程度。首先我们来分析自己制造风险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情况。潜在的侵权者采用的预防措施在它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最优,即当潜在的侵权者采用高一个单位水平的预防措施带来的收益等于采用这高一个单位水平的预防措施所带来的成本,就达到最优的预防措施水平,不必再提高预防水平了。在给定的风险情况下,存在一个最优的预防程度:见表1 接着,我们就可以分析侵权者和受害者分属不同人的情况。假设条件是他们存在连续的博弈关系,关于预防程度的讨价还价成为可能。我们应该运用科斯定理吗?见表2,这对(奉行干涉主义的)法律规章有何启示? 概论(4) 表1:p代表“事件发生的概率”,D代表“事件发生的损害” ,C代表“预防成本”。 概论(5) 表2:科斯定理的应用 (MC代表“雇主的边际成本”,TC 代表“雇主采取预防措施的总成本” ,TP代表“雇主的总收益”,MB代表“雇员的边际收益”, SW代表“社会总福利” )。 概论(6) 在许多国家,雇主和雇员可以通过谈判来决定适用比强行法要求更高的生产安全标准;但是法律禁止双方签订合同来决定适用比强行法要求更低的生产安全标准。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关于生命和健康的保护,是侵权法和刑法的领域,合同法是被排除在外的。这种观点无法解释法律为何允许适用比强行法要求更高的生产安全标准。 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则认为:社会上个人因工作而导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失是有外部性的。更重要的是,许多国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伤者的医疗成本部分或全部将会由全部纳税人来承担。其它的理由还有“家长式的关爱主义”(paternalism)。 概论(7) 我们在计算当事人的损害成本时,常常必须面对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进行估值的难题。估计健康和生命的价值之所以非常困难,是因为其主观性太强。如果一个人能完全由自己决定自己的风险水平,这个估值问题不太严重。因为这个人自己就做了决定了。但是如果侵权者和被侵权人事前无协议,而且事后对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的估值又不同时,情况就非常复杂了,如交通意外造成人身伤亡后,肇事者到底应该赔偿被侵权人多少呢?这时候,双方很难达成协议,而法官或政策制定者确定价值,也常常十分困难。 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可以引入“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的方法来估计被侵权人的健康和生命的价值。这种方法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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