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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之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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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之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 ----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制作 成员 组长 辽宁首例黑客案: 2002年11月初,铁通锦州分公司发现自己公司的计算机宽带上网的速度突然变得特别慢,并且逐步演变成为不能上网了。与此同时,锦州市内租用铁通锦州分公司的网吧业主,纷纷找到公司询问为什么宽带不好用了,甚至一些不理智的业主还闯到公司办公室闹事,砸坏了办公室的玻璃。从11月中旬起,公司开始频繁地更换IP地址,但很快遭到攻击。到了12月上旬,铁通锦州分公司向锦州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刻赶到公司勘测,可是也没发现什么蛛丝马迹,于是锦州市公安局将此案上报给辽宁省公安厅。在省公安厅一些专家的协助下,终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李勇进。他的黑客攻击行为给铁通锦州分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在庭上,他一直声称自己是本着“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出发点以及强烈的个人正义感”才采取了这个较为极端的手段,并且自己对铁通锦州分公司的网站进行攻击,也只是几次而已,该公司的网络瘫痪,并不是他一个人造成的。 理论阐述 NO.1 案例分析 NO.2 实判结果 结果描述 NO.3 不足之处 法律不足 NO.4 完善建议 巩固立法 思 考 行为分析 犯罪动机 分析阐述---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犯罪动机 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究其犯罪动机,一般有以下二个方面 案例分析—行为分析 李勇进的行为是秉承着个人英雄主义的黑客非法破坏。但是并没有借机窃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以及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个人英雄主义 未窃取机密 检察机关取证不足 未传播破坏系统的病毒 造成的后果无法区分界限 案例分析—涉及法律 根据当前的案例分析,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从当前的案例描述来看,李勇进的行为应该是构成了我国《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分析阐述—案例分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前案例中,铁通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当前案例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是主观故意的? 案例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前刑法中描述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当前案例中造成了一时的混乱,且他的黑客攻击行为给铁通锦州分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是否属于后果严重的范围? 是否构成这两项罪? 根据对该罪的规定,铁通网是网络服务商的信息系统,而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犯罪对象与该罪所指犯罪对象不同一,所以不构成该罪 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 根据该罪的规定,当前行为人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操作,虽然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但是也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后果严重”才可以该罪追究其责任 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分析阐述—实判结果 2003年6月26日在锦州市古塔区法院里古塔区检察院展示了李勇进所使用的“复仇女神”网络攻击软件。一方面李勇进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足,而对于铁通公司安装监视器的时间与所截获信息的时间也是不一致的。现在证据只能证明有台计算机攻击铁通。其攻击力是占用了铁通155M的2.6兆带宽,所以很有可能是另有他人所为。另一方面由于在网络犯罪这方面我们国家的立法是滞后的,在审理这个案子过程中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该案至今为止还没有宣判。但李勇进表示应该为自己的个人英雄主义和自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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