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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火灾之后 甲公司因电路短路失火,北京市顺义消防中队赶到现场救火,因救火车所带水量不够,用一辆消防车的水管直接放入相邻的田某承包的四个鱼池破冰取水,至火扑灭,从该鱼池取水40分钟。2003年3月份,取水的鱼苗全死亡了,造成经济损失。田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所有损失。试问,若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合法权益面临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的免责效果 1、险情由人为原因造成的,由引起人承担责任。 2、险情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害人适当补偿。 3、上述两种情形,若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事由 侵 权 责 任 的 免 责 和 减 轻 事 由 正 当 理 由 外 来 原 因 执行职务行为 正当防卫(第30条) 紧急避险(第31条) 自助行为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故意(第27条) 不可抗力(第29条) 第三人过错(第28条) 受害人有与过失 通常情况 下为 免责事由 发生过失相抵 (第26条) 重点提示 过失相抵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紧急避险 案例1 烫伤之后 1989年11月26日下午,尹发惠到开水房提开水给她的孩子洗澡,但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交叉路口时,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房在该处,另去找扁担。这时赵家3岁孩子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倒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剐着毛线裤,跌入开水桶中,致赵正左肩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赵家将尹发惠诉至法院,要求其就赵正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试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1批复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9日以(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认为:“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件,涉及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如何确定加害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过失相抵 一、罗马法上的“庞氏规则”及修正 庞姆逢尼斯:“若因自己的过错受害,不视为受害” 罗马注释法学家修正了该规则,提出在加害人犯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如加害人出于故意,而受害人仅有单纯的过失,则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二、大陆法系的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损害的发生,被害人如于有过失,赔偿义务和赔偿范围,应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损害主要是由当事人的一方还是他方造成的,来确定。” 《日本民法典》第72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 三、我国侵权法上的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原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四、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 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原则 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受害人也有过错, 减轻或者免除 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 一种原则。 五、过错相抵原则适用的要件 过失相抵适用 的要件 受害人的行为是 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 受害人须有过错 六、过失相抵的实行 过失相抵 的实行 比较过错,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 为一定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 1.过错比例为95%-100%,对损害责任应负全责 2.过错比例为51%-94%,对损害责任应负主要责任 3、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责任应负同等责任 4.过错比例为5%-49%,对损害责任应负次要责任 5.过错比例不足5%,不认其有过失 比较原因力 1.过错程度无法确定 2、过错程度可以确定,“微调”作用 七、《侵权责任法》对过失相抵的具体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26条 第35条后半段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2条后半段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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