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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12年2月16日
地 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案件类型:请求返还房屋纠纷(终审)
原 告:薛某(未到庭),薛某丈夫徐某
原告代理:徐某某(系薛和徐的儿子)
证 人:王裕家,王某(生病未出庭)
被 告:陈某
被告代理:丁某
案件内容:原告与被告系中国工商银行襄樊分行(现改名襄阳分行)退休职工。由于被告陈某当时不能获得申请单位福利房的资格,双方遂商妥,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购入福利房一套,由被告陈某居住在内,等到政策允许,双方再完成房屋的买卖过户交易。1996年原告一家从襄樊搬往上海定居买房,由于资金不够就向被告借,双方当时签下借据并指明该笔款项是原告向被告的借的用于原告在上海购房,期间原告向被告再借过一次。后来政策松动后,原告有意将其在襄樊的福利房出售给陈某完成余下的交易,遂原告、被告双方通过书信往来商讨买卖细节,原告称房产证还未办下来,但可先着手卖房这件事,但产权证以办下来即到襄樊一趟把接下里的手续办好完成交易。但商讨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房屋的成交价上一直得不到统一。后来原告徐某在证人王某、王裕家陪同下先后两次回到襄樊,在被告陈某家中商讨买卖房屋一事,但在价款上依旧达不成合意。此时被告仍旧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并至今。
庭审经过:
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传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到庭。
原告、被告双方提交证件。
审判长以问答的形式核对原告、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收到诉状的时间,以及案件证人和证据的信息。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有身份异议,是否申请回避,是否收到提审通知,是否收到裁定。宣读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二审)。
申请人陈述观点(此处由代理人徐某某代行)。认为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双方有达成房屋买卖的意向,但房屋的价款一直不确定。被告系借住在原告的房屋内。双方之间缺乏合同的要件,且违反善意取得原则和合理价格原则。
被申请人答辩。认为该买卖行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审判长询问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徐某提交证据(证据一至证据八),由审判长核实。
第一份证据 书信(原审已提交)
第二份证据 原审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法庭不予采纳)
第三份证据 包含薛某卖房意向的书信(原审已提交)
第四份证据 同事王裕家的证人证言证明20005年与2007年双方确实协商但均为达成协议(原审出过庭但这次证明事实改变,未经质证)
第五份证据 被告陈某给原告薛某的书信(已提交)
第六份证据 银行开具的水费清单(二审提交未被采信)。2003年被告陈某向原告汇款214元用于水电费,2003年之后陈某再未向原告薛某支付过任何水电费,陈认为已经支付,但实际未支付,由薛某垫付。
第七封证据 工行证明的受房贷房款的证据,证明房款由被告薛某和徐某支付。
第八分证据 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仍系原告薛某。(但被告随后也出具了一份证明被告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产证,后证实其系在原审判决执行后获得的)
被申请人了解新证据。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代理以证据在之前已出示,没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
审判员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法庭调查,传唤证人王裕家:核准证人身份、证人证实事实、被告代理丁某向证人发问、证人王裕家在证人证言上签字确认。
法庭辩论。原告徐某认为,合同不成立,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要件不齐全,表现在价格的不一致上;二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单方处理的行为应视为无效;三是在程序上该合同并未进入实施程序;四是一审庭审结束之前,被告一方未办理任何一方房屋产权转让的程序。被告陈某认为,合同虽然不规范,但应视为成立:双方来往的信件中已明确了该笔买卖。
审判长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原告、被告同意和解。
审判长宣布闭庭。
旁听感悟:
终于等来了期盼已久的法院旁听机会,我们全系同学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湖北省最高审判机关。其上级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法院分为三级: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市州中级人民法院14个;专门法院1个(武汉海事法院);县(市)及城市的区基层人民法院107个。三级法院共123个。在基层法院还派出巡回法庭938个,它是基层法院的组成部分,它作出的裁判是基层法院的裁判。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年均40余万件,其中民商案件数占80%以上。湖北全省现有二级大法官1名,高级法官170名,普通法官数千名。除此之外,还有行政事务官员、书记官和司法警察。湖北省高院共设有三个刑事审判庭,四个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两个审判监督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
刚下车子,就被这庄严神圣的建筑物给吸引住了。走进法院我们就遇上了安检这一关,没想到这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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