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战略合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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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立公司工程建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公司发展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规范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运作,充分发挥工程战略伙伴在公司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工程评价、选择、建立、巩固、完善工程战略伙伴关系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定义 工程建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指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相关企业或公司在长期合作和取得互相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建立的一种互惠双赢、共同抵御风险并面向未来的稳定合作关系。 工程建设领域是指经控股公司技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勘查、咨询、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相关合作领域。 第四条 职责 1、 控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管理和贯彻推广。 2、 各子公司负责战略合作伙伴的推荐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贯彻和执行。 战略合作伙伴的产生和建立 第五条 战略合作关系建立的原则 1、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建立有利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运作平台,发挥各自优势,遵守市场规律,平等协商合作事项。 2、长期稳定和互惠互利原则。双方建立设备、备件、材料等供需链,保证供需合作的长期稳定;双方互相支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信息共享原则。双方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渠道,加强交流、沟通,发挥信息资源优势。 4、动态管理原则。随着工程建设范围的扩大和深入,不断开拓新的工程建设合作领域,拓展战略合作的规模;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应随着合作效果和期限作相应的变更,双方根据市场规律定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调整。 第六条 战略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 战略合作伙伴应该是具备较强的实力法人企业,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能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具备开发新技术、应用新工艺的意识和能力。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有长期的发展战略。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的发展对象。 1、与xx公司控股公司有过二次以上的合作,且合作效果良好; 2、三年内与xx公司控股公司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在某一技术领域或行业内处于绝对领先的优势,在国内同行业排序处于前三名的企业。 第七条 战略合作关系的产生 战略合作伙伴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 1、从《工程管理信息库》中提炼 《工程管理信息库》收集了自xx公司钢铁2001年开始规模改造、扩建以来的全部工程建设合同。涉及到设计、施工、设备等多方面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可以从中提炼出满足我们需要的工程建设合作伙伴。 2、各子公司可以推荐战略合作伙伴候选单位。 推荐战略合作伙伴采用统一的形式,见附件一,并经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工程管理部。 3、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通过行业协会、专业媒体加强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在某一领域处于领先厂家的联系,作为今后战略合作伙伴的发展重点。 第八条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1、采用战略合作意向表(见附件二)的形式与发展对象进行沟通,掌握发展对象的合作意向和态度。 2、组织对合作对象的全面考察,形成综合考察报告。 3、达成合作意向后,进行合作协议条款、价格等方面的洽谈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形成战略合作协议草案。 4、合作协议草案达成一致后填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申报表(见附件三)的形式,呈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批准后合作双方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完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5、战略合作协议原件由控股公司统一保管。 第三章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贯彻与推广 第九条 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署完一个月内。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协议复印件印发至各子公司办公司,由各子公司办公室再转发到各职能部门和项目部。 子公司及时组织协议的贯彻、熟悉协议条款和合作范围。 各子公司在工程建设中需要订货或采购时,应首先考虑战略合作伙伴,经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可采用定向采购形式。在采用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工程发包时,提前通知战略合作伙伴参加,发售招标文件,当战略合作伙伴在技术上可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要确保战略合作伙伴的入围,评标时要给予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加分,投标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时优先选择战略合作伙伴作为中标单位。 子公司可按照附件四 的形式向工程管理部反馈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执行情况,客观反映战略合作伙伴在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对战略合作伙伴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战略合作伙伴要积极响应各子公司的招标或议标邀请,否则将视为消极,直接影响以后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战略合作伙伴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各子公司的监督。 第十五条 战略合作伙伴应长期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不得凭协议恶意排斥同行业其它厂家。 第十六条 战略合作伙伴可合理抵御同类企业的恶意竞争,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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