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永佃权到农育权论文.doc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试析从永佃权到农育权论文.doc

  试析从永佃权到农育权论文 ..毕业 论文摘要 台湾地区近年出台的农育权制度和法制史上的永佃权一脉相承。传统的永佃惯例实践已久,在民国时期法典化为永佃权,如今在台湾地区被农育权取代。本文探究这一演变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特点和成因,尤为关注主佃双方法律地位的变化,期待有助于对农育权的进一步理解和观察。 论文关键词 农育权 永佃权 一田二主 用益物权 2010年2月,在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第四次修正后,第四章“永佃权”整章删除,新订第四章之一“农育权”取而代之。农育权的诞生..毕业,同时宣告了永佃权制度寿终正寝,颇具法制史意义。本文以此事件为契机,回溯农育权制度的法制史渊源。 一、永佃惯例和永佃权 (一)永佃惯例:发生、特点与本质 “佃”字本意为耕种,引申义为租种他人土地。永佃,即“永久租种他人的土地”。永佃惯例是民间实践产物,始于宋代,盛于明清。数百年发展中,永佃惯例名目繁多、形态各异。若以现代眼光衡量,各种永佃惯例构成一个介乎土地租佃与土地买卖之间的谱系,在谱系的一端是载明租期“永久”的租佃契约;在谱系的另一端,佃户的“永久租佃耕作权利”成为可以自由处分的独立产权(即“一田二主”中的“田皮权”)。 永佃惯例是如何发生的?一般说来,地主因“夺佃权”在主佃关系中占据优势。但在长期租佃实践中,佃户为降低生活成本、保障自身权利,会主张在土地上永久经营的正当性;地主出于自身考虑,作出相应的让步,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新的平衡。这种博弈的过程最终产生永佃惯例。 “一田二主”的田皮田骨惯例最为常见。同时,在“一田二主”惯例中永佃户的权利也得到充分彰显。一块土地在想象中被分为“田皮”、“田骨”上下两层。田皮归于永佃户,对田皮的权利是排他的、完全的。永佃户对田皮的“自由处分”体现在:其一,永佃户可以亲自耕种田皮,安生立命。其二,永佃户可以出卖田皮。清朝田皮市场十分成熟,同一块土地的田皮、田骨可以分离交易,市价互不影响。其三,永佃户可以把田皮转租他人,自己当起“二地主”,是为“一田二主”名称的由来。 过去对永佃存在误解,认为永佃户被束缚在土地上,世世代代做牛做马。事实恰恰相反,较之普通佃户,永佃户更加自立。永佃户的地位此时与自耕农没有本质区别,而当其成为“二地主”收租食利时,往往比地主更有权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则萎缩成了收租权,在土地经营过程中被边缘化。 “一田二主”的本质,是对土地收益权的多层次分割。自耕农独享土地产出;普通租佃关系中,地主和佃户通过不断订立、履行租约,分享土地的产出;“一田二主”则将土地收益权“永久”分为两层,并为叠加更多层次的收益权主体创造了条件。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受到双重乃至更多层次的地租盘剥。 (二)永佃权:法典对惯例的迁就和改造 传统社会中,国家对民间永佃实践基本采取放任态度,从未加以法律确认。清代屡有地方政府禁止田皮交易,只是因为地主难以确定,影响到了国家征税。需要指出的是,永佃惯例也不是习惯法,所谓惯例只是随着当事人的需要而被主张,官员在审判时并无遵循惯例的义务。直至1930年颁行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永佃权才正式成为法定成文制度。 法典化是对永佃惯例进行抽象的过程,首要问题是如何定性田皮和田骨的分离。如上所述,“田皮权”在权利的期限和效能上完全可以视为所有权。然而1930年民法物权编贯彻的是物权排他性原则,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互不相容的物权。耕地属于不可分之物,而“一田二主”指向的是一种“双层土地所有制”,这是新体系不能容忍的。法典编纂的结果是,“永佃权”章排在“地上权”章之后,“地役权”章之前,说明其用益物权的定性。 民法物权编第四章“永佃权”,从第842条至第850条,共9个条文,构成永佃权制度的主体。第842条规定永佃权的定义;第843条规定永佃权可以让与他人;第844条规定永佃权人的减免地租请求权;第845条禁止永佃权人出租土地;第846条赋予土地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撤佃权;第847条规定意思表示为撤佃要件;第848条准用地上权回复请求权;第849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可向永佃权受让人追索地租;第850条准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法典对传统惯例的迁就和改造兼而有之。“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第842条第1项)”法典在权利的期限上迁就了惯例,将“永久”写入了定义,是我国近代物权立法中独创之举。 对惯例的改造更能体现出立法者推动社会变革的意愿。永佃权人可以让与权利(第843条),或在其永佃权上设定抵押(第882条),唯独不能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第845条第1项)。这一禁止规定的目的在于“贯彻扶植自耕农之土地政策,废除中间剥削佃农之恶习”。立法者希望永佃权人的地位更接近自耕农而非地主,“田皮权”受到了很大限制。 与此同时,立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