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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证制度与社会矛盾的化解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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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证制度与社会矛盾的化解论文.doc

  试析公证制度与社会矛盾的化解论文 ..毕业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发展中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公证制度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若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将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和谐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论文关键词 社会纠纷 社会稳定 公证制度 一、公证制度概述 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对公证作出如下定义:“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毕业,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公证法》所作定义不难看出法律对公证的定位,即公证主要是公证机构运用国家证明的独特方式,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范行为、稳定社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法律服务。公证的证明、监督和服务作用是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 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辅助性的司法制度,将充分发挥其职能,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对我国各项工作中产生的矛盾进行化解。具体来说,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公证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在公证的众多职能中,该项职能居于首位。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对民商事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判断,并予以确认,这有助于消除隐患,有利于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民商事活动中的未知风险起到防范作用,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民商事活动的进行。(2)保障平等、维护正义。公证活动从始至终都要求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时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公证处按照审查程序严格审查各项材料,以杜绝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等情况发生,这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作用。(3)现场监督、防微杜渐。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始终坚持中立的立场,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案件。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职能,保障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4)证据保全、权利保障。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经过公证就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在诉讼过程中,这些经过公证的这些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都具有证据效力。近几年来我国各类诉讼数量不断上升,诉讼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认可了公证的证据效力,也为公证保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公证制度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诉讼、调解、仲裁等社会矛盾解决方式都是在矛盾发生后,再进行解决。诉讼是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由法院了解判断最终作出判决,解决纠纷。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仲裁是纠纷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进而解决纠纷。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所使用的最普遍的方式。就我国目前社会矛盾发生分布而言,主要集中在基层,而大多数人最终都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矛盾,这导致基层法院工作量普遍较大,而公证制度却常常闲置,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挖掘公证制度在非诉讼及诉讼领域中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空间,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可行性 公证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辅助手段,这种辅助手段主要体现为公证的证据作用。公证在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一般指的就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即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一点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到证实,如2007年部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就证据的证明力而言,公证机构的中立立场,严格依法取证,这些客观规范化条件使公证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高于一般证据。 三、公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作用 使用公证制度需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家庭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政府与市民之间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自觉把公证预防纠纷的理念贯穿到执业活动中,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证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作用。 (一)缓和矛盾,息事宁人 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矛盾,在赔偿方面若没有一个相对有保障的制度对赔偿协议予以肯定,很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关系破裂,无法和睦相处。对于此类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订立,但赔偿方或者补偿方不会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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