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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doc
试析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
..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 司法审查 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立较晚,在如何正确解读WTO规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改革裁判文书等方面,还有很多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从上述几方面谈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为切实履行WTO反倾销协议的义务,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要求,对997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新的《反倾销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由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刚刚起步,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笔者在此就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正确解读WTO规则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
WTO规则中有关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主要有两处规定:一是wID反倾销协议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1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另一个是GATT第10条第3款(乙)项规定:“为了迅速检查与纠正有关海关事项的管理行为,各缔约国应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些法庭或者程序应独立于负责管理执行的部门”。WTO规则上述规定对各成员方应建立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下列要求:首先,WTO规则规定的是各成员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最低义务标准;其次,司法审查的机构可以是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仅仅是一个程序,即WTO尊重成员方的现行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并不要求成员方都建立统一的司法审查制度;再次,上述裁决机构尽管可以是司法的,也可以是仲裁的或者行政的,但必须是“独立的”。这里的“独立”是要求司法审查的裁决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被审查的反倾销行为的机关。只要符WTO规则的上述几点要求,各成员方可结合本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建立各自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正确解读WTO规则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至关重要。
二、明确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仲裁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53条列举式的规定是否穷尽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呢?笔者认为不尽然。例如对反倾销主管机关不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就值得研究。尽管对不履行反倾销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否应纳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W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明确,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也就不会违背WTO规则义务,但国内相关产业基于反倾销法律的合法权益会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为健全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我们也应将包括不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在内的所有不履行反倾销法定职责的行为,列为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也与欧、美的作法相一致。美国1999年修订的《美国关税法》第1516A节规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管理的裁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不发起程序的裁定(包括行政主管当局不启动调查的决定),另一类是已记录的最终裁定。从欧盟的判例看,对欧共体委员会关于不启动程序的决定,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2月3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i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等”,这一规定比《反倾销条例》53条多了一个“等”字,我们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对不履行反倾销法定职责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三、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最基本的任务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司法审查的标准则是司法机关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即通常所说的是事实审还是法律审的问题。美国的法院对反倾销案件具有广泛的司法审查权,既要对反倾销案件进行法律(包括程序问题)审,也要进行事实审;欧盟的反倾销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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