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试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论文.doc
试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论文
.. 论文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与物权法相关制度冲突的问题。修改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针对不同的破产程序为临时管理人和管理人设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变更管理人的产生时间为破产宣告时;规定若不具备宣告条件,临时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债务人完成交接。
论文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制度 完善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实务处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能够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低价无偿处置资产、毁弃账簿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与物权法相关制度冲突的问题。本文拟通过与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比的基础上,剖析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宣告前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不足,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与权责,提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的称谓在各国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英美法系国家称为破产受托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较为普遍的认识是: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管理人是指专事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广义的破产管理人是指既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也负责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中的管理事务。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该法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和解中的管理人统称为破产管理人,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破产管理人概念。
(二)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1.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纵观各国立法例,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三种:(1)由法院指定。采用法院指定方式的国家,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管理人选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任何主体包括债权人会议均无权干涉,若有不服,只能提出异议,不能另行选任。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采用此种立法例。(2)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原则,法院等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美国1978年联邦破产法典即采用此立法例,按照该法典,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只有债权人会议不选任,或选任的人辞职、死亡时,根据案件需要,才由联邦受托人选任或由其选任的临时受托人出任破产管理人。(3)以法院选任为原则,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和德国新破产法即采用此立法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例,即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只有异议权,但是否更换,仍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在我国,人民法院的指定,是管理人产生的合法依据。
2.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条件
按照破产法理论以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取决于以下条件:
(1)有破产事实发生。破产事实是指能够依法引起破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描述,破产事实包括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一个企业法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时,债权人、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是破产法律关系成立的起始因素,各相关主体的身份和相互间的关系在此构架内发生质的改变。如债务人不再是民法意义上的普通债务人,转变为破产人;债权人不再是民法意义上的普通债权人,转变为对破产人持有法定宽容和谅解态度的债权人,其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在破产管理人的安排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有序的统一进行;债务人财产所有权不再充分完全地由债务人享有,而成为在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破产财产。破产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相关主体间关系的变化,是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并对其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保障。
(三)破产管理人产生的立法体例
破产管理人的确定分为两种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为宣告主义,即在宣告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开始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以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英美法系国家为受理主义,即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由此可见,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确定,我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受理主义。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