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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督促程序的缺陷及其补救论文.doc
试析督促程序的缺陷及其补救论文
..毕业 论文关键词:替促程序 人性恶 社会诚信
论文摘要:督促程序自在民事诉讼法中被设置以来已遗十余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替促程序多被闲里,鲜有被成功运用,沦为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上的乌托邦已是不争之事实。替促程序的沦落是多方面原因综合所致。首先,其自身程序方面的存在缺陷;其次,民事诉讼相关制度合不足;最后,我国社会缺乏替促程序生长的基础。由此..毕业,替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就应当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综合入手,否则仍难逃失败之命运。
一、引言:陷入困境的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川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流转的需要,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督促程序,以期便捷、快速地解决债务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之后,引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普遍关注并寄予崇高的期望。然而,与众人的良好期待恰恰相反,督促程序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便捷、快速解决债务纠纷的神奇功效。十余年的司法实践证明,督促程序形同虚设,已经沦为民事诉讼制度建构上的一个实实在在的乌托邦。最高法院于2000年底专门曾就督促程序问题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但是,其实践结果并不理想,值得我们反省和深思.
二、督促程序若干缺陷之透视
(一)督促程序适用率不高
根据1997年《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1996年,全国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受理的案件182930件,而同期共受理民事、经济案件4613778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民事、经济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仅为3.9600,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24倍多.可见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率之低.相比较而言,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情况正好相反,督促程序在实践中利用率相当高。例如,1987年西德统计,一年受理的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为6609801件,而同年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为1587903件,以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是通常诉讼的3倍多;在日本,1987年全国受理的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为620960件,同年全国受理的一审通常诉讼的民事案件为319326件,以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普通诉讼的近2倍。
(二)异议权过大造成督促程序大量失效
根据现行规定,支付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异议有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然而,立法的缺陷在于支付令的条件过于宽松,实践中债务人往往可滥用而随意提出异议,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事实上,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确司空见惯,一些被申请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令支付令失效.如此折腾,增加了申请人的讼累,浪费了法院的人力、物力。在社会上还造成恶劣的影响,打击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心,令当事人不愿意再援用此程序。
(三)支付令申请费负担不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3条的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人滥用支付令异议权导致债权人多负担申请费,显然对债权人不公平。
(四)督促程序与相关程序衔接不到位
首先,在费用承担上的脱节。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诸费用由申诸人承担”。那么,申请人负担以后,是否可以作为催款发生的实际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呢?对此,我国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则认为,法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由债权人承担,就不应该在诉讼程序中再作重复处理,如此以来,就无疑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另根据司法解释:“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当事人倘若先行选用督促程序则必然会导致费用负担上的增加。而这种增加并不能带来合理的预期。如此,反倒不如不选择适用督促程序。
其次,在时间上的不衔接。与国外多数国家做法不同,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任何形式上或内容上的衔接,债权人申请的支付令一且被提出异议而立即失效,如果债权人欲起诉债务人,则一切还要从零开始。一般来说,从债权人提起支付令的申请开始,至法院作出终结裁定至少要消耗25天到30天,而这段时间可谓徒劳无益。债权人由此而不得不放弃适用督促程序的想法。
最后,手续上的不衔接。我国民事诉讼素来重法官职权的运用,轻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不无奇怪的是,在督促程序中,现行法院却一改传统,异常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集中表现为案件因督促程序终结而停止,却并不自动进人诉讼程序。债权人若想启动诉讼程序尚需另行起诉。
二、进步与不足: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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