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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论文.doc
试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论文
论文摘要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即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及著作邻接权权利。由于网络相对传统,具有其特殊 论文摘要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即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及著作邻接权权利。由于网络相对传统,具有其特殊性,在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所以,本文将对网络著作权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认识。
论文关键词 著作权 网络环境 作者
一、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根据《著作权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那些协助作品的完成,但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作者。在传统环境下,我们一般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来确定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是著作权人。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大都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而对这些数据电文的复制、传播、修改又是非常的方便,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确定要比传统领域作品复杂很多,不能简单的以在作品署名即推定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网络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一般通说观点认为,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应当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可感知性三个要件;
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即是指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造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3.可感知性:即是指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也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感情本身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必须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为人所感知,方能成为著作权法客体。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除了具有一般传统领域著作权客体的三个特性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集中体现为网络著作权中的作品,大都以数据电文行形式存在,虽然在表现形式与传统著作权领域不太一样,但仍然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作者对表现为数据电文形式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同时,这类形式的作品也可以被复制、被感知,因此,数据电文形式的作品与传统纸质形式的作品一样,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三)网络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于人身权利的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财产权利的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13项权利,而网络著作权因为自身的特征,其权利内容与传统著作权相比有共通之处但也有不同。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一)众多网民用户利用P2P技术享受“的午餐”
P2P技术问世以来深受广大P2P用户尤其是大学生的青睐。只要输入几个简单的关键词(歌曲名称或电影名称),点击“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就会连接到存储该文件的其他用户的个人电脑,然后轻松,欣赏作品。P2P共享资源大多都是在个人用户间传输,这就使得网上交换共享文件的行为代替了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有“的午餐”,还有谁愿意花钱呢?可想而知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在网络中传播,而版权人却拿不到一分版权使用费。受P2P盗版影响的下一个对象则是影视业。在李安导演的《色戒》上映的几天内就有超过万人通过互联网获得了这个片子的拷贝。
(二)P2P技术引发大量版权侵权诉讼
我国的P2P技术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涉及P2P的著作权权侵权诉讼己经出现。2006年12月19日,中国大陆首例P2P案,即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酷乐)‘软件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飞行网和舶盛舫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时隔不到一年,2007年11月22日,上海首例P2P软件侵权案,即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以下简称“数联”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数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频发的P2P技术侵权案震荡了网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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