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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解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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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解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育管理权 学生权利 特别权利关系 实体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 论文摘要:近年来大量出现的高校学生诉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其实质是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利之间的争议,如何更好地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育管理权 学生权利 特别权利关系 实体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 论文摘要:近年来大量出现的高校学生诉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其实质是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利之间的争议,如何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和协调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已被提上日程。高校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冲突产生的根源主要为传统学校教育管理的绝对权威,学生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教育法制与教育体制存在缺陷。矛盾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冲突。我们应多管齐下,化解学校管理权与大学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 近年来大量出现的高校学生因学位、学籍、学费、纪律处分等原因诉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其实质是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利之间的争议。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状告母校管理不当,滥用职权,不颁发其毕业证、不授予学士学位,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和名誉权。1999年7月,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经过近三年的奔走终于将母校北京大学诉上法庭,理由是北大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1999年10月,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六名学生将母校诉上法庭,理由是学校公开了对他们的处分,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分析以上这些学生诉高校的案例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一方面反映了一直处于被管教地位的学生其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另一方面暴露了学校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观念、体制和实践方面的滞后和弊端,也反映了学校管理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欠规范以及现行教育法制的缺陷。传统的理念中,学校拥有绝对的管教权威,致使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冲突在这种权威下被掩盖了起来。法治理念的进人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和权利冲突。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益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如何更好的用法律来规范和协调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已被提上了日程。 一、冲突产生的根源 (一)传统学校教育管理的绝对权威 传统的学校的教育管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这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服从的不对等的教育法律关系而言的。这种关系的存在深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特别权利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公法学,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有概括的命令强制的权利,而另一方面相对人却负有服从的义务,例如国家对公务员,国立大学对学生等。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别权利关系中,无论该关系是强制形成的,还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当事人均不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当事人不得利用普通的法律救济渠道寻求法律救济。行政机关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发布规章或指示命令,安排和规范这种关系,不受法律约束。在我国大陆的法学理论中,并无明确的特别权利关系的概念,但是具有特别权利关系特征的管理关系却实际的存在着。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再如,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学生除依据其第42条第4项的规定,当“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外,在具有特别权利关系特征的学校管理关系中,亦缺少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长期以来,高校基本上处在一种无讼的状态下。人们一般习惯性的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是高校当然的权利。很多学者认为这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国的传统,自古以来,无论官学还是私学,师生关系都是一种不对等的管教关系。基于此,学校天然拥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力,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应服从和遵守。这是传统上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点。特别是在教育国家化后,管教权从父母手中的一种私权转化为国家掌握的一种公权,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施者获取了管教学生的绝对权威。 (二)学生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 随着中国的整体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已经进人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整个社会法律意识都在不断的提高。人性的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的需要迅速成为显性的需求,作为教育的主体—学生更是越来越追求教育领域中的人的权利的平等,越来越看重人的选择的自由,也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与维护。近几年,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一些高校中,学生纷纷自发组织成立了以维护学生权益为宗旨的学生权益维护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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